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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昆山市蓬朗旧城区改建原卫生院职工住宅楼搬迁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2017-10-19 09:34:08

昆政发〔2017〕63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蓬朗旧城区改建原卫生院职工住宅楼搬迁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被征收项目位于蓬朗街道区域,四至范围东至瓦浦河、南至育才路、西至原卫生院、北至居民住宅房(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部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昆山开发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 。

附件:1. 蓬朗旧城区改建原卫生院职工住宅楼搬迁改造项

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 被征收人(户)补助类别和标准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蓬朗旧城区改建原卫生院职工住宅楼

搬迁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蓬朗街道区域,东至瓦浦河、南至育才路、西至原卫生院、北至居民住宅房(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共计征收房屋约22户,建筑面积约1469平方米。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为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实施单位昆山开发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人。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征收房屋附属物(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价格评估值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征收房屋的计户规则及房屋面积认定的规定

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昆山市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等规定进行修改的通知》(昆住建〔2013〕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则计户:单位、个人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计户;同一住宅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一户计。

被征收房屋经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后,若测绘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测绘面积认定;若测绘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认定。

(三)征收评估

1.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时点

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 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当年度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多数决定、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3.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征收部门依据具有相应资质并已经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基数为:8816元/平方米;

2.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搬迁过渡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实行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搬迁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费;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二次搬迁发放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3)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如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到被征收人得到安置之月后顺延3个月为止。

(4)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以书面通知交房时间或公告交房截止日期为准)。安置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

(5)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3. 征收住宅房屋的奖励及补助

(1)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奖励

①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奖励标准。当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15%补偿奖励系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奖励标准。当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20%补偿奖励系数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搬迁奖励标准

按昆山市人民政府(昆政规〔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搬迁奖励期限内签约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交地)的,始至一个月内腾房的,每户奖励5万元;二个月内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超过二个月腾房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3)补助

按昆山市人民政府(昆政规〔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4. 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 固定设施移装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的电话(网络宽带)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偿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电话(网络宽带)移机费按双倍补偿。

(五)住宅房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 产权调换房地点:本方案提供产权调换房的安置地点为开发区蓬朗东城三期一区(栈泾竹苑)动迁住宅小区。

2. 产权调换房类型:本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全部实行小高层(毛坯房)现房安置。基本户型为:建筑面积约125㎡左右户型、95㎡左右户型、80㎡左右户型。安置的具体楼号(公安编号)为 4、5、10号,共54套,建筑面积约5500㎡。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再按实际情况调整。

3. 安置房定房规则

(1)选购安置房面积指标: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1.15的配置比例确定为被征收住宅房的选购安置房面积指标。

(2)选购安置房套数:对成套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实行拆一套还一套,对照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户型,按选购安置房面积指标就近最小户型进行选购(该项目安置房户型原则上以95㎡左右户型为主);被征收人签订《定房单》手续后,如有剩余安置房面积指标的视作自动放弃,同时对放弃剩余选购安置房面积指标的,可按安置房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的5%给予回购奖励。征收成套住宅时不提供自行车库(按照昆开办纪〔2016〕14号文件规定)。

4. 安置房的价格

房屋基准价格为:9431元/㎡(按照昆开办抄〔2013〕31号文件规定,该价格为采样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优惠6%;不含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不含房屋维修资金)。

五、补偿搬迁

当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与被征收人在签协期内按照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或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腾空的房屋移交给实施单位验收后拆除。

六、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

八、拟定的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搬迁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由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一)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按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住建〔2013〕123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三)有关《规定》的公布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昆山市市区房屋征收计户规则、房屋分类、面积认定等规定进行修改的通知》(昆住建〔2013〕123号)及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标准同时在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类别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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