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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02-06 10:52:35

乐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乐清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和《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温政发〔2017〕27号)精神,结合乐清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乐清、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要求,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9月底前,查明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金属表面处理(包括电镀、酸洗、发黑、铝氧化、电泳、磷化)、造纸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以及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危险废物等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国家、省、温州市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

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监测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乐清经济开发区环保产业园区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完成虹桥镇东产业园区、芙蓉特色工业园等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按照国家要求,结合乐清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2017年底前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

依托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充分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研究建立符合乐清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应用体系。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按程序分别上报省、温州市有关部门。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10000公顷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在雁荡镇、仙溪镇、大荆镇、龙西乡、智仁乡、岭底乡等乡镇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对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按有关规定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温州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省、温州市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重点行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根据关停、搬迁潜在污染企业初步排查结果、土壤污染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明确污染地块管控要求

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调查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提出划定管控区域及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编制等环节的审查把关,严格落实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要求,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落实乐清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铬、镉、铅、汞和类金属砷的排放总量较2013年下降74%以上。

2.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贯彻落实《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的要求,到2018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乐清市腾达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联网监控全覆盖,建成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危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属表面处理废物处置能力,到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电镀污泥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新增8万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

3.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的相关要求,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污染。

4.提高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施《乐清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规范废旧金属、废旧塑料、电子废物、废旧汽车及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提高矿山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水平。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和综合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行业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农业“两区”高效环保农药推广使用面积达90%以上、农药施用量比2016年减少1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100%、肥料利用率比2016年提高2%、氮肥施用总量比2016年减少2%。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施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防控措施。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温政办〔2016〕90号),深入实施《乐清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对照畜禽养殖污染“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任务,推动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发展进程。结合测土配方,加强土壤跟踪监测,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含量,严格规范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到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水平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体系。落实《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程实施方案》,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5%,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回收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飞灰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大件垃圾、危废垃圾等项目的选址及建设。2017年实现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等建成区餐厨废弃油脂分类收运、处置,2018年实现建筑垃圾和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到2020年底,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加强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弃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的处置与监管;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2018年完成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固化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2020年底,全面完成大荆蒲湾、雁荡田东、虹桥东琯、市区蛎灰窑、柳市苏岙、北白象印屿、白石大猫垟、翁垟九房前等非正式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治理与生态修复。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订治理修复规划

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突出的污染问题,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工作要求,2017年9月底前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计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报温州市农业局、温州市环保局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乡镇(街道),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到2020年,完成温州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落实国家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

贯彻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提高监管水平

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铜、镉、铬、镍、铅、砷、汞等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形成乐清市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家和省、温州市相关信息平台。加强本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乐清市环保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

(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船舶污染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达标监督。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围垦滩涂应加强保护和巡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围填等借口倾倒、处置各类废弃物。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工作,跟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进展与实施成效,及时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育本地技术力量。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典型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

(二)发展治理修复产业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缺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相关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研究制订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励政策措施,对重点治理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应予以必要的财政保障。

(四)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委政府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并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及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作用,鼓励公众对乱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

逐年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温州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二)严格目标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相关乡镇(街道)、功能区、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乐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负责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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