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北县人民政府2017-07-25 08:53:41
张北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结合群众改造意愿和我县的实际,特制定张北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以《征收公告》发布的范围为准。
第二条: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张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棚户区改造实施部门。
第三条:征收房屋标准分类
1.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类:住宅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两类;
2.被征收房屋按结构分类: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三类;
3.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权属分类:公产房、私产房两类。
第四条: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参照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1.产权置换:根据被征收人持有房屋证件或票据载明的房屋结构结合用地面积按照置换比率进行置换,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按本年度建房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见附表1)。
(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一的房屋,砖混结构按0.72置换;砖木结构按0.71置换;其它结构按0.7置换(置换面积=用地面积×置换比率)。
(2)只有一张土地票据的房屋,砖混结构按0.7置换;砖木结构按0.69置换;其它结构按0.68置换(置换面积=用地面积×置换比率)。
(3)无法提供有效手续的房屋,不予产权置换,地上建筑物按本年度建房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4)建房密度小于该房结构所对应的置换比率时,按照两部分计算,房屋面积按照对应置换比率置换,剩余占地面积按照0.6置换(置换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置换比率+剩余用地面积×0.6)。
(5)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房的,按用地面积0.6置换(置换面积=用地面积×0.6)。
(6)从事生产经营的非生产经营性用房,对照相应住宅结构比率进行置换。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再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600元/㎡的补助。
2.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应置换房屋面积进行补偿,超出部分按本年度建房重置价计算,另按应置换面积给予300元/㎡奖励补贴{货币补偿金额=应置换面积×(4300元/㎡+300元/㎡)+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重置价}。
第五条:安置房置换办法
1.置换房屋:
(1)房源位置:东关新民居周边地块安置小区(均价4300元/㎡)、卫计局北侧地块安置小区(均价4300元/㎡)、新二中北侧地块安置小区(均价3800元/㎡)。
(2)房源面积:建筑面积约为60㎡、70㎡、80㎡、90㎡、100㎡、110㎡、120㎡(具体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2.置换标准:
(1)应置换面积只能选定一套的,选择就近上靠户型的超出面积按(楼层价+300元/㎡)购买,选择跨户型超出的全部面积按(楼层价+1000元/㎡)购买。
(2)置换面积大于一套住宅面积的,所剩面积大于等于55㎡的,方可置换下一套,以此类推。选择就近上靠户型的超出面积按(楼层价+300元/㎡)购买,选择跨户型超出的全部面积按(楼层价+1000元/㎡)购买。
(3)剩余面积小于55㎡的和不选择置换的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4)应置换面积大于30㎡小于等于60 ㎡的,选择60 ㎡的楼房,按所置换楼层价置换,选择就近上靠户型的超出面积按(楼层价+300元/㎡)购买,选择跨户型超出的全部面积按(楼层价+1000元/㎡)购买。
(5)地下室单价为1000元/㎡。
3.交房时间:以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
4.结算方式:
(1)选择置换房的,需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书。
(2)置换房价款按设计面积收取(含地下室),交房时按测绘面积一并结清,多退少补。
(3)补偿款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时,要将置换房屋价款足额交到房屋征收办指定账户,并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协议书方可生效。
5.选房方式:被征收房屋人签订《张北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退住房协议书》后,将被征收房屋腾交于征收部门,根据交房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并签订《张北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
第六条:公产房征收补偿
1.公产房承租人,按所租住公产房的面积给予500元/㎡的补助。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可以享受“两租房”。
2.公产房院内自建房屋,按本年度建房重置价货币补偿。
3.承租公产用房用于生产经营:未出合同期仍在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搬家费、临时安置的补助;超出合同期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生产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是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八条:附属物及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3)
第九条:临时安置及搬家补助费
1. 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2元/㎡,共计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置换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2元/㎡,共计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的搬家补助费。
第十条:优惠政策
1.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面积(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合并面积)不足30㎡的,按照30㎡一次性货币补偿。
2.在征收决定公布发布45日内,签订腾退住房协议书后,将征收房屋交予征收组,每户按应置换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3、选择多层楼顶楼或电梯楼一层的,就近上靠户型的超出面积按楼层价购买,跨户型超出的全部面积按(楼层价+300元/㎡)购买。
第十一条: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予以2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第十二条:相关事宜
1.被征收人先解除房屋抵押;结清水、电费用后与征收人签订协议。
2.自《征收公告》张贴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3.被征收房屋人签订《张北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张北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腾退住房协议书》后,房屋归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拆除。
4.本方案从 年 月 日起执行,本方案仅适用本次征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调整再出相关补充规定。
5.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张北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所有。
附件:
1.重置价补偿标准
2.附属物补偿标准
3.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重置价补偿标准
序号 | 结构 | 檐口 | 价格(元) |
1 | 砖混 | 1.8M以上 | 1000 |
2 | 砖木 | 1.8M以上 | 900 |
3 | 其它 | 1.8M以上 | 800 |
附件2
附属物补偿标准
1 | 机井 | 3000元 |
2 | 手压井 | 2000元 |
3 | 双扇大门/ 单扇大门 | 500元 / 300元 |
4 | 渗水井 | 1000元 |
5 | 地窖 | 200元/㎡ |
6 | 地下室(内部高度大于2.2米,使用面积在5㎡以上) | 600元/㎡ |
附件3
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装修类别 | 装修标准 | 补偿标准 |
简装修 | 500㎜以上地砖、塑钢门窗、门套、窗套、地围 | 100元/㎡ |
精装修 | 1000㎜地砖、壁纸、造型顶、隔扇、厨卫瓷砖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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