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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拆迁人宅基地迁建安置办法(全文)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2017-07-20 08:41:24

湖南《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拆迁人宅基地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被拆迁人宅基地安置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有关安置事项的通知》(岳政办函〔2015〕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宅基地安置,是指在《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以外的被拆迁人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房进行补偿后,被拆迁人可获得宅基地安置的资格。

第三条在本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住房依法补偿后,被拆迁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且自愿选择宅基地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拆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资格;

(二)被拆迁的住房在《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30年)》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且为合法建筑,产权明晰;

(三)除被拆迁住房外,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或宅基地;

(四)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村民住房建设用地。

第五条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人),按“一栋一基、拆一还一”的原则实施宅基地安置。被拆迁户(人)一户多基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按一户计算,享受每户3万元的建房补贴。符合住房安置补偿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每户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户家庭人口较多、住房实际困难要求分户的,可参照村民民生建房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由区禁违局负责审核。新分户不享受建房补贴

第六条被拆迁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拆迁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管理处)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关系、实际居住状况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无其他住房或宅基地进行初审;

(三)区征收安置办会同规划、国土及乡镇(管理处)进行复审;

(四)将复审结果分别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征拆项目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项目指挥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区管委会审定;

(六)开具审定通知单、建档。

第七条申请宅基地安置资格审查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表;

(二)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户人口基本情况登记表、房屋平面图;

(三)户籍资料、婚姻资料;

(四)宅基地安置资格初审明细表;

(五)其他资料。

第八条宅基地安置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模式进行,采取集中迁建安置的,原则上要求被迁建安置对象达到20户以上。

第九条宅基地集中安置点的土地报批及“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

第十条宅基地集中安置点的建设由所在乡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宅基地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及用地规模由所在乡镇(管理处)组织规划、国土、安置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大多数被拆迁人意愿提出,报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集中安置点建设按“统一外形、统一层高、统一设计、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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