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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湘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全文)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6-26 08:42:00

5月28日,湘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重心逐步前移,一项项任务排上改革的时间表,一项项制度创新勇闯改革的“深水区”,一项项审批权限下沉基层,掀起了湘潭深化宅基地管理改革的浪潮。

权力下放权责对等

简政放权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也是加大“放管服”改革的举措之一,在本次出台的《通知》中,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首当其冲。

《通知》规定,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湘潭县、湘乡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外;韶山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和景区范围内除外;岳塘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审批,但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需与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

作为《通知》起草人之一,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章文星解读《通知》时表示,权力下放,就是进一步向园区、乡镇(街道)下放权力,就是将审批、管理、服务、执法重心下沉,把该放的权力都放下去、放到位,把要管的事情都管住、管好,形成园区、乡镇(街道)责任明确、职权清晰、责权对等的管理体制。今后,所有的行政执法权全部下放到园区、乡镇(街道),作为市、县一级的行政职能部门,重点转变为做好宏观管理、考评考核等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首次提出了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这意味着,今后农村居民个人申报宅基地建房时,不用再多次往返于各个相关部门,只需“最多跑一次”,只要向村集体组织提交申报请求和相关资料,后续申报过程均由村级负责人统一上报,老百姓办事将更加方便。

规范程序规定时效

保障农村居民建房及时审批,是当前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按照以前的文件要求,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层层审批,从受理农村居民申请之日起到审批完结,至少要3个月以上,如需要补充资料的将在半年以上。

现在,《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时效提出了新要求,更对每个步骤时限进行了量化。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站所会同村(居)委会到实地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核),具备委托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布《农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全过程只有25个工作日;不具备委托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布《农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全过程也只有32个工作日。

“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标志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效率提升,事关农村土地环境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章文星认为,与两年前《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相比,本次《通知》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更系统。过去宅基地管理主要侧重在市县级层面,而此次湘潭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个亮点,就是从市、县、乡镇三级联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方位推动,在解决审批改革不彻底、职责权力不对等、目标任务不具体等顽症上,迈出了较大步伐,将进一步激活农村发展的动力,也为全市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精美湘潭·美丽乡村”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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