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2017-09-15 08:29:58
9月1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求《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的公告,提出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意见》就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审核等做了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本地区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其中提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3%的比例安排资金”,并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为主。
申请审核方面,实行镇(街道)、区两级审核,审核期间全过程公示。
《意见》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相应类别和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中提出,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的申请家庭,轮候时间不得超过3年,其余一般不超过5年。而对于特定对象实行优先保障,包括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低保或临界低保且带着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离婚妇女等。
《意见》提出,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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