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三河市政府网2017-06-12 09:03:33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根据廊政办[2017]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
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并完善房地产调控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同时,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督导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坚决实施问责。
二、从严调整商品房限购政策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地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3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1套住房,或者无法提供3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人行、银监部门要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对首次购买本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五、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
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备案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六、统筹把握用地供应
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及时调整住宅、商业、工业及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供应结构,准确把握供应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国土局要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全面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用于房地产开发。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结合我市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提高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和规则,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引入土地出让熔断机制、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七、持续开展市场整顿规范行动
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八、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确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河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三促房发办[2017]5号)同时废止。
三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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