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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碑店出台限购政策: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高碑店市政府网2017-06-05 16:30:32

继保定主城区、满城、清苑宣布限购政策升级后,5月27日,记者从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网获悉,高碑店出台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指出,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高碑店市区域内暂停向其售房等相关政策。

 

原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河北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7〕14号),对《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高政〔2017〕37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对能够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高碑店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三)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高碑店市区域内暂停向其售房。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与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加大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力度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

1.严格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房地产项目在预售前,开发企业必须按政府限定的预售价格将预售房源按套分别定价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备案核准。

2.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涨幅,完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按备案价格销售,

市物价局对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备案价格销售的行为从严查处。

3.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打击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商品住房合理价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向好发展。

(二)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

1.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2.凡是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

3.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控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4.大力依法打击“黑中介”违法交易,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质的处罚。

5.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的,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一)增强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每年将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加大新增住宅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旧村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库的“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应。

(二)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超出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由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函告市房产、统计、物价等部门。

(三)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竞买资格或解除购地合同,3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六、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引进外来人才及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随迁人口的住房保障政策。

七、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适用范围为高碑店市全域。

八、《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高政〔2017〕37号)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自2017年5月27日起实施。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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