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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聊城限购政策正式"落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聊城市人民政府官网2017-11-06 11:15:43

10月31日,2017年聊城市限购政策正式“落地”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聊城限购政策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县(市)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发现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解除成交确认书,并2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招拍挂。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按时竣工;

对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造成土地闲置的,出让人应按有关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对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或囤积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处置,并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竞买。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企业资格、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主要采取“限地价、竞配建”“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五、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短的县(市),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市),可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内适当放宽开工时限,放缓供应节奏。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处于合理区间的县(市),要认真观察监测、提前预判趋势、相机施策调控、及时做好“转段”。

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度3.47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库存不足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区),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暂停货币化安置。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七、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适当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时完善辖区内住房信贷政策,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觉性。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八、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严重偏低、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市),可依法综合采取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等措施,适时扩大限购、限贷范围。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在市城区(东昌府区、经开区、高新区和度假区)范围内实行新购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本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继青岛、济南、威海、德州、滨州之后,聊城成为山东第六个实行限售的城市)

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防范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

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签变更、撤销手续;

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做好网签合同撤销后的跟踪检查,网签合同撤销后再次再次销售时,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要对该房屋销售合同的价格等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属违规撤销网签合同进行期房转让的,不予网签。

九、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证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要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并在销售场所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

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贯彻《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件精神,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挪用、楼盘烂尾。

十、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

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

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加大工作力度,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

十一、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警示约谈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

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限制转让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

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利用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十二、强化工作监督指导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业务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担负起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责任,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落实上级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房屋交易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县(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聊城市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工作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市场交易形势,研究完善政策储备,及时出台相应补充调控措施,确保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本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以往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聊政办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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