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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化征地信息公开 将有“时限”

来源:安徽国土局2017-06-02 09:02:25

近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依法、全面、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

《通知》指出,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要加快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征地信息”专栏和相应的子栏目。要及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填报、公开征地信息,实现征地信息省、市、县互通共享。

按照相关要求,安徽厅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在收到省政府转发的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地,在用地批复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征地程序和步骤,适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批准与申报情况发生变化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应当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相应的乡镇、村、组公开,同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通知》要求,征地过程中,一些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依规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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