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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各地征地信息由省级公开平台统一组织发布

来源:国土资源部2016-12-16 15:49:53

201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建设统一的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平台、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的原则,由省级统一组织发布省、市、县征地信息。省级平台应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此前批准的用地信息,各地可根据情况逐步补充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提升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通知》对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应用功能以及征地信息公开责任分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通知》提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由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填报,并根据“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一致,保障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通知》明确,公开的内容应涵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发生变化的,还要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开的征地信息类别和内容。各地在平台建设和信息发布时,要以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主线组织征地不同阶段的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征地批前、批准、批后全流程信息;要方便信息查询,设置具体到村的项目位置、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关键字查询功能。提供页面链接,支撑省、市、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征地信息;同时要做好系统衔接,开发与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征地实施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预留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接口,以实现征地信息的数据共享、远程调阅和查询统计。

《通知》要求,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强化分工协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当做加强征地管理和政务公开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力量、制定方案、做好保障,确保完成平台建设任务;同时要加强与市、县部门的沟通衔接,整体联动,对市、县工作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平台有效运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填报,充分应用好省级平台共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做好市县“征地信息”专栏设置,确保公开信息协调一致。根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用地批准及申报信息等;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实施信息,应当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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