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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补充意见

来源:汝州市政府网2017-04-28 09:45:51

根据河南省政府棚户区改造有关精神,为切实保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避免私搭乱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安全隐患。结合汝州市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汝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汝政〔2016〕14号)中相关条款补充完善如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即市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市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分类运作;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权责明确,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列入我市和省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新城办等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棚改项目落实到位。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依法改造、和谐拆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参照(汝政文〔2012〕127号)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拆迁要集中组织实施,严禁自行拆除。

第二章    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以有效宅基地面积为核算基数。

第七条 有效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认定

(一)对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用地手续,且划定有宅基地的,以证载面积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二)无土地使用证且无市政府批准的相关用地手续,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且划定有宅基地的,由居委会组织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指挥部审查确定,每处宅基地最大认定有效面积参照市政府批准的面积执行。在享受安置补偿政策的同时,按补偿的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扣除150元。

(三)其他类型均不认定为有效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 宅基地上建筑物面积的认定

(一)已认定有效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予以认定。

(二)宅基地上建筑物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第九条 安置面积的计算办法

(一)安置面积以有效宅基地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在0.2亩以下(含0.2亩)的按宅基地面积1:2.2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0.2亩至0.25亩部分按照1:1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0.25亩以上的部分按1:0.5的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二)拆迁房屋地下室不计算安置面积,只进行货币补偿。地下室高度超过2.5米(含2.5米)的,以实际测算面积按500元/㎡给予货币补偿;2.2米至2.5米(不含2.5米)的按400元/㎡补偿,2.2米以下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房屋面积与安置面积找补办法

安置面积与认定有效的拆迁房屋面积为核算基数进行找补,宅基地上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面积时,差额部分由被拆迁户按照600元/㎡的价格找补;宅基地上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时,差额部分按照600元/㎡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如建筑仅为主体时,应扣除230元/㎡的粉刷简装成本。

第十一条 货币化补偿标准

安置面积和套数以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住房需要为原则,其余部分以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货币化补偿的标准,在城市建成区以内,货币化安置标准控制在3000元/平方米以内;乡镇地区建制镇镇区所在地控制在2000元/平方米以内,其他地区控制在1800元/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奖励措施:为促进房屋拆迁工作,对按要求按规定时间完成拆迁工作的拆迁户最高可奖励6万元。

第十三条 其它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按实际拆迁建筑面积(合法建筑)补助搬家费8元/㎡(包括搬迁补助、搬家费、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二)过渡安置费,按每处宅基地给予1600元/月过渡安置费,过渡期自住户搬迁完毕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房屋和宅基地补偿后,政府征收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五条 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再考虑补偿事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棚改区域内居民房屋和土地的安置补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不享受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17年1月20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汝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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