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4-05 09:17:29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椒江区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为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九条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分户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屋建安成本的30%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单元式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立地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结构分别给予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平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二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征收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征收立地平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征收立地二层房屋,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立地平房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5%的奖励;立地二层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奖励;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
第十九条个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比例部分和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60%计算、结算;超出以上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
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4平方米免予结算。
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8平方米免予结算。
19层(含19层)以上高层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其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的10平方米免予结算。
第二十条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收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予以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商业用房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未明确用途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非住宅用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征收综合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二)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结合企业产业实际情况异地安排。
(三)征收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其原性质予以重建。
第二十四条征收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建筑,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建筑,按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用途至今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正面朝街的底层房屋,除对其按原性质进行补偿外,可再按改变用途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改变用途前的房屋评估价值差价的50%给予补助,改变用途后的房屋面积按底层实际使用面积确认。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并以商业用途延续使用,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的正面朝街的底层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按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10%扣减土地收益金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商业用途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临时用房、附属用房改变用途的,不按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次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个人住宅时,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二十四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三十六个月,同一安置小区内既有多层建筑又有高层建筑的,按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执行。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其搬迁之月起到产权调换房屋可交付使用后六个月止。
第二十七条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接到征收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搬迁时,所在单位凭区房屋征收部门证明给予公假7天,公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渔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30日起实施。
附件:
1.单元式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2.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偿标准
附件1
椒江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法出炉
附件2
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酌情补偿。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单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立地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综合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0‰每月每平方米计算。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土地及房屋评估总价值的8%一次性补助(含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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