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2018-03-23 16:31:59
2018年3月4日,湘潭市公布《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以下简称7号文),公布之日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问:湘潭市已经出台《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为什么又要重新公布呢?
答: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2号文是2013年3月4日出台的,因此,今年出台7号文,既是对原《实施办法》的政策延续,也是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等的需要。
问:请问新政策出台后,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家?
答:因机构改革,原市房产管理局撤销并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问:请问市房屋征收部门有变动吗?
答: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区(含园区和示范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是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问:新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记载为准。”那么,老百姓手上拥有的房产证、国土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替换成不动产权属证书?
答: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市民不需要特意换证。
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问:请问新政策对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吗?
答:为保证政策实施的严肃性,确保征收项目适用政策前后一致,征收补偿标准不宜调整。
问:请问征收的奖励有哪些?
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以享受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不享受)、按期签订协议奖励、按期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与原政策一致,没有调整。
问:请问如何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公正?
答:自2013年征收政策实施以来,湘潭市始终坚持阳光征收、依法征收。坚持“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征收法规政策、征收流程、征收补偿方案、分户补偿结果等事项在项目现场全公示。审计机关对房屋征收补偿全过程跟踪审计。2018年,湘潭市将大力推广使用“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助力阳光征收再上新的台阶。老百姓将通过移动终端(APP),动动手指就能查询到征收补偿信息。
2013-2017年,市城区(含园区)共启动了210个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征28644户,房屋面积427.27万平方米。共计完成签约17508户303.21万平方米,170个项目清零倒地。征收为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精美湘潭”建设保障了供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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