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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08-15 17:00:22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是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严格按照《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应向县征收办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划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图;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四、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县征收办应组织规划、城管、住建、房管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市政府第10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八、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回迁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同等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补差价;回迁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安成本找补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找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回迁房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一并计入房款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补足40平方米不补价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范围内另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和本《通知》发布后分户致使户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九、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400元;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500元;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

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1500元/次计算。

十一、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作经营门店,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60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

十二、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一次性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

十三、征收公有房屋,征收人只对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补偿。被征收的公房为住宅的,住宅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在县城范围内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搬迁时,给予其适当的搬迁费、装饰装修和设施补偿。住宅承租人自行寻找房源安置的,按照本《通知》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并结合本人租赁公房的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5%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6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00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

3.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可将房屋征收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单位,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8000元的奖励。片区单位划分情况应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十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1.住房困难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本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000元住房困难补助。

2.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0%的公摊面积。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建安成本价由住建部门核定。

被征收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按前款规定赠送公摊面积后,产权面积与赠送的公摊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大于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以货币方式补偿。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6%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

十六、征收补偿工作中其他未明确的事项,由县征收办依法按程序另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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