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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将施行:鼓励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

来源:互联网2017-03-07 10:01:08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2017年2月22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有:总则、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宅基地申请、宅基地审批与登记、宅基地退出与流转、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

该办法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坚持“一户一宅、不超限额、拆旧建新”的原则;审批必须“四公开、四到场”,即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公开;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提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村民在保留生产生活所需住房的前提下,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民新建、扩建、翻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村庄规划编制、调整和执行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村庄规划编制、调整和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建立农村居民住房信息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要对农村居民的住房状况、使用面积、户内村民人数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人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实施城乡规划(农村住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六条申请、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实际,按规定编制村建房实施方案。

第九条因实施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村民建房,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允许使用非本集体组织的土地。乡镇(街道)规划集聚区(点)建设的,县政府优先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实施异地搬迁的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第十条乡镇(街道)要科学规划村庄布点,合理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引导农村居民集中居住,鼓励村民建房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第十一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可申请人口人均90平方米(不含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古建筑保护、军事设施、公共建筑等用地面积),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安排宅基地。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宅基地。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坚持“一户一宅、不超限额、拆旧建新”的原则。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人数1至3人(含3人),不得超过92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4人,不得超过1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分户审批的,父母方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6平方米。

第十五条申请宅基地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及有关规定:

(一)独生子女(已婚的除外)按二人计入户型;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除外),申请时计入户型;

(三)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政府不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回乡落户的职工,申请时计入户型;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申请时计入户型;

(五)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农村宅基地安排政策,但小城镇综合改革、撤村建居等涉及的农转非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算人口。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离限额标准少于46平方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家庭在册人口中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子女名义申请的;

(五)违法用地未处理到位的;

(六)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与登记

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公开;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

第十八条实行限时办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实施多(高)层公寓式住宅、农民集聚区(点)建设的,按建设项目的要求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应在报批之前将原宅基地无条件退还给村集体,因房屋结构、文物保护、规划保留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应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办理变更手续前,停止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五章宅基地退出与流转

第二十一条提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村民在保留生产生活所需住房的前提下,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宅基地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产权人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宅基地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出宅基地的利用。

(一)优先用于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和村庄建设发展需要或整合申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二)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并由退出宅基地所在村进行管理;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统筹利用;

(三)退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属古建筑保护的,根据相关规定利用。

第二十五条村民合法宅基地可以依法流转,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建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建房挂牌施工制度,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审批人、家庭成员人数、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次、承建工匠、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一)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做好“户”和“宅”的认定,核定家庭成员人数;

(三)公开村庄规划和宅基地安排计划;

(四)做好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工作,定期讨论建房申请并及时公开讨论结果;

(五)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上级报告;

(六)做好退出宅基地收回、利用、管理工作;

(七)调处本辖区内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纠纷。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级差排基方案和有偿退出机制。级差排基方案和有偿退出机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本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村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本办法自2017年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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