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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试行)

来源:枝江七星台2016-08-19 09:54:14

枝江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农业和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配置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鼓励农民进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 湖北省国土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 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以下农村宅基地可纳入退出范围:

(一) 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宅地;

(三) 退出后可以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不纳入出范围 。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 

(二) 合理补偿原则。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 

(三) 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优先复垦为耕地 。 

(四) 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量力而为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村庄规划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使用和管理。市经管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金润源集团公司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和村庄规划建设情况,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工作制定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宅基地退出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审批,所在地镇、村负责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减挂钩奖补政策对镇、村予以兑现 。 

第七条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自愿退出唯一合法确权的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 一级地类28688元/亩; 二级地类27710元/亩; 三级地类26080元/亩)予以补助 。 

(二)农村村民退出多余合法确权的宅基地的,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的 80%予以补助。

(三)使用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退出合法确权的宅基地的,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付农民个人部分的 60%予以补助 。 

(四)补助面积按现场实测面积计算(含附属物、 硬化晒场),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标准补偿,超过面积减半补偿 。 

第八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 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等);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 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当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现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与国土资源所(分局) 签订《 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 

(三) 国土资源所( 分局)应自签订《 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以及有关材料报国土资源局审批 。 

(四)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 

第九条 宅基地退出补助资金,应自申请人拆除房屋并复垦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具体操作办法是:

(一) 市国土资源局3个工作日内分镇分户制定补助资金审核拨付表,并建立台帐 。 

(二)市金润源集团公司组建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助基金,凭农户补助资金审核拨付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农户 。 

(三)市国土资源局将资金审核拨付表、台帐和批次用地项目表一并移交市财政局,待使用增减挂钩指标项目出让(或划拨)后,由市财政局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户或土地出让金清算收益中列支资金与市金润源集团公司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结算 。 

第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后,经营权流转到市金润源集团公司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委托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市经管局依法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手续 。 

第十一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根据国家、省关于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有偿交易平台流转使用,交易所得价款归市金润源集团公司农村宅基地回购公司所有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采取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资金补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占用、挪用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助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内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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