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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2016-10-28 16:43:32

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7日 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逐步建立健全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关于安徽省金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含现代产业园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是指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实行有偿使用;对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解决、公开透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在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时,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有序引导群众向城镇、规划布点的村庄集中,推进农村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优先整合各类项目资金用于规划布点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探索“坡地村镇”土地利用方式。

第七条 对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实行奖励。

(一)农村居民建房,根据村庄规划及实际用地情况,每户4人及以下的,占用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每增加1个人口,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无偿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应承担宅基地成本。

(二)对经依法批准到规划布点的村庄内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其使用宅基地面积低于160平方米的,每低于1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三)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按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下列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应收取有偿使用费。

(一)“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

1.1988年3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以后至2013年6月30日,宅基地(含重新选址建房及在原址改建、翻建、扩建)占用荒山荒地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或者占用耕地超过160平方米的部分。

2.2013年7月1日《金寨县农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金政[2013]45号)实施以后,宅基地占地超过160平方米的部分。

(二)“一户多宅”的,只能自愿保留一处宅基地,多宅部分应按照《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全部退出,退出前实行有偿使用。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

(四)其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行有偿使用的。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规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对超出规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规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算;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算;120-1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算。依此类推,超出规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在农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四)“一户一宅”已经依法批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但应在该户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员申请宅基地时核减超占的面积或退出超占的土地。

第十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交费义务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交费。当年6月底前主动交清的,按总额的20%予以奖励;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居民住房及占用宅基地情况进行逐户、逐宗调查,并公示、公告,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时,应当出具专用票据。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交费义务人应当积极主动交费,对无正当理由拖欠、拒交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依据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或依法提起诉讼,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该宗宅基地及住房的抵押、融资、转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费纳入村级“三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奖励、自愿退出的补偿等,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示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交、支出情况,接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交、使用、管理情况负总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县财政、审计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有偿使用费的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收取、截留、挪用、侵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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