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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全文)

来源:互联网2016-11-24 11:15:15

为顺利实施西安火车站自强东路火车站北广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房票安置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

东起西安车辆段家属院西侧围墙,西至北关正街,南起陇海铁路线,北至自强东路。具体范围以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二条征收补偿的对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三条房屋征收组织部门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第五条计户依据

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六条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西安火车东站货场新建安置楼。

(二)征收营业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小区。

(三)征收生产、办公、旅馆、仓储等相关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西安市未央区龙朔路中段(原未央区小滩村城改项目)。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营业用房及生产、办公、旅馆、仓储等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四)房票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自主选购在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尚未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及现房(不包括二手房)。

2、房票安置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该被征收人只能按本实施方案第八条第(三)款中相关规定办理。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经确认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对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的,应增补至套内40平方米(增补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补至8平方米),增补面积的价值为应安置住房评估价减去综合造价的值,综合造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增补面积的价值奖补给被征收人。

②按被征收人实际使用货币补偿款的3%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③按被征收人实际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以每套住房0.8万元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五)房屋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8%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予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2、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征收营业用房由征收范围产权调换到八府庄园小区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7%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予结算差价;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五)款第1条规定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征收生产、办公、旅馆、仓储等非住宅用房,由征收范围产权调换到西安市未央区龙朔路中段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6、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实付购房款的,按实付购房款优惠6%进行扣减(实付购房款等于应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款总额与被征收人应交购房款的差额)。分两次付实付购房款的,首次付款不少于实付购房款的50%,余款在安置住房时一次付清,否则不予安置。

7、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8、被征收人、承租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承租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9、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安置手续时,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选房顺序号并结合房屋户型自主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

第九条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公有房屋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承租人支付费用:

1、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营业用房和生产、办公、旅馆、仓储等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组织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二条搬迁补偿费

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和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免费提供搬家车。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20至30日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20至30日搬迁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给予每户在本方案第八条第(三)款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临时安置补偿费予以奖励。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除可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全部奖励条款外,还可按每户补助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比例的面积予以奖励,其面积价值按照应安置住房价值评估计价。

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

第十五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每单元平层不得超过8户

(四)交房标准:按毛坯房标准交付。毛坯房与达到入住标准之间的差价,补偿标准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办[2011]4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承租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并根据交房顺序发放产权调换房屋选房顺序号。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

第十七条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证件资料注销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组织部门应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应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承租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补偿金。

(二)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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