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11-11 10:35:46
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六安市政府重点工程征迁计划安排,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建设即将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由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老博物馆及周边棚户区(旧城区)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原则
目的:旧城区改建。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新河西路,南至老博物馆项目(一期)征收红线,西至淠望路,北至皋城东路(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 40天。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
(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六政[2015]43号文件规定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补交的差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就地拟建安置房价格(拟建安置房及被征收房屋均价见评估报告)。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不得用于兑换现金。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可凭购房券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或者超出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可由售房人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
被征收人可在市级购房券交易平台(建设大厦一楼)或市房产局官网(www.lafdc.gov.cn)查询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的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按2300元/㎡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照前条规定进行结算。
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的优惠政策。
(六)被征收全部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无房户和特困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50㎡左右)安置。为照顾特困群体,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后,被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1:1部分可比照2001年度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2340元/㎡结算(分户不享受)。
(七)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特困户,无力购买接近户型安置房的,征收人可采取公私产权共有方式进行安置,或者在对原征收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后,对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的,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分户不享受)。
(八)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九)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十)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
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
(二)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4、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5、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各项搬迁补助费按《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6〕17号)执行。
六、签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5天即从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00元/㎡。
2、从第16-30天即从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26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70元/㎡。
3、从第31-40天即从2016年11月27日至2016年12月6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5元/㎡。
(二)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房房源公布上墙。
七、其他优惠措施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的并符合《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八、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和奖励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签约奖(提前搬迁奖)、履约奖。如被征收人愿以此几项费用比除房屋差价的,可按几项费用总额的8%享受优惠,其他补偿费比除房屋差价。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户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三)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如不签约交房的,不得再选择购房劵安置方式,不再享受货币补偿的30%奖励及相关优惠措施,不再享受签履约奖。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双向评估找差价的结算方式办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五)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如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征收红线范围内如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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