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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老船厂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11-11 10:23:57

老船厂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市政府决定对老船厂周边棚户区进行改造,要求尽快完成房屋征收工作。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现将老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龙河东路以东、南至皖西大道、西至新河东路、北至规划红线。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40天。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

四、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六政[2015]43号文件规定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本征收地块新建安置小区(龙河苑)及银河丽景安置小区提供房源安置。需现房安置的,征收人在丰安小区、正阳(十里铺)小区提供部分房源安置。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的,对所选择的安置房也同时评估。

4、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部分,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住宅房选择在本改造地块(龙河苑)安置的,超出征收面积部分:10㎡以内的按成本价2340元/㎡结算,10㎡以上20㎡以内的按优惠价3795元/㎡结算,20㎡以上按市场价5250元/㎡结算,银河丽景安置小区价格待审核确定后另行公布。住宅房选择丰安、正阳(十里铺)小区现房安置的增安比为1:1.2,超出征收面积部分按市重点局〔2014〕54号文件规定价格结算。凡安置不足征收面积部分,按所安置小区购买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非住宅房超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购买价结算。

被征收全部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无房户和特困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50㎡左右)安置。为照顾特困群体,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后,被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1:1部分可比照2001年度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2340元/㎡结算(分户不享受)。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的特困户,无力购买接近户型安置房的,征收人可采取公私产权共有方式进行安置,或者在对原征收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后,对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的,安排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分户不享受)。

选择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给予下列优惠(高层):①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4%,超过14%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4%的据实结算。②选择七层(含七层)以上安置房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优惠50元。

5、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6、被征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照《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购房券实行实名制,不得用于兑换现金。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可凭购房券购买六安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和开发企业自愿提供的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购房券记载金额等值或者超出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可由售房人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

被征收人可在市级购房券交易平台(建设大厦一楼)或市房产局官网(www.lafdc.gov.cn)查询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

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选择购房劵安置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按2300元/㎡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选择购房劵安置的,也可以按本条第一款计算房券金额。

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的优惠政策。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及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及购房券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经营房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五)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见金政办〔2016〕17号文)执行。

六、签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5天即从2016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00元/㎡。

2、从第16-30天即从2016年11月4日至11月18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70元/㎡。

3、从第31-40天即从2016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5元/㎡。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房房源公布上墙。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如被征收人愿以此几项费用比除房屋差价的,可按几项费用总额的8%享受优惠,其他补偿费比除房屋差价。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回迁户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八、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见金政办〔2016〕17号文)执行。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如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概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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