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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11-15 16:37:17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月14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市房发[2016]97号

各区(县)房管局、住建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及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建设。要充分认识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多部门参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各部门要依照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强化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市场整顿。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开发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执行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力度。各部门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一价清”相关规定,销售现场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相关费用等;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三、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协查通报机制。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能,主动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市房管局牵头,建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协查通报和有关工作的协调配合。

四、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介,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西安市房管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工商局

西安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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