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网2016-07-07 09:28:18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当前,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保定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但由于市场活跃,仍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维护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掌控土地供应。坚持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中心城区内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二、严格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遵循挂牌出让的市场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均可依法参与竞买。
三、严格依法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从严查处。
四、严格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严禁进行项目宣传,严禁以高息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融资,严禁以发售VIP卡等方式变相预售。
五、严格规范交易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主动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对不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办理该公司其它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政府成立由国土、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建、市场监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过程中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法预售、违规交易、虚假广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坚持常态化、长期化联合执法,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开发企业搭建的售楼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封或拆除,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施工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销售商品房,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在报社、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的房地产违法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全部下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代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具备预售条件商品房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七、严格“黑名单”制度。各部门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证照资质审核、企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应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或规划手续违法售房和“一房多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列入“黑名单”,清出房地产市场,5年内取消中心城区土地竞买资格。
八、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属市场行为,业主购买房产属于经济生活的范畴。如市民不听劝告购买“五证不全”房产,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政府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建设、销售行为予以监督。
举报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5956871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3313613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9712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060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906837
市公安局 3035110
市物价局 12358
莲池区政府 5078677
竞秀区政府 3089201
高新区管委会 3108809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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