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10-20 09:11:34
10月19日消息,广州住建委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提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的,如发布“日光盘”“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楼市火爆”等信息,以认筹方式变相收取定金,或者在取得预售证10日内没有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均被纳入查处之列。还提到,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如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及其他金融服务,将被严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监管,把握市场最新动态,规范房地产开发活动。要加大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竟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即日起,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本辖区的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整治,要联合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对问题突出的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检查。检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的,如发布“日光盘”、“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楼市火爆”等信息以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
(二)捏造或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如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四)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如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
(五)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的,如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
(七)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的行为。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市、各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未备案从事中介业务的;
(二)不规范履行公示义务的,如不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不公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和标准,不公示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不公示交易资金安全提示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已失效的房源信息;
(三)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如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四)中介服务不规范的,如合同内容不规范,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不告知交易资金托管事项;
(五)中介机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采取多种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督、国土规划、物价、工商及其他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六)暂停使用网签系统;
(七)暂停参与土地竞买;
(八)暂停商品房销售、经纪、代理服务;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单位要认真组织和明确分工,主要领导和业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检查,把握真实市场情况。
(二)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佩戴执法证或工作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文明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集证据。
(三)各检查单位要建立检查业务台账,将检查情况实行每日简报、每周小结。简报和小结由市房屋交易监管部门汇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督、国土规划、物价、工商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督、国土规划、物价、工商及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能主动积极开展工作,检查中发现属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督、国土规划、物价、工商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情况,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总结于11月20日前函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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