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政府网2016-10-14 10:38:08
海南省政府近期出台规定清理闲置土地,将无偿收回部分闲置土地或者收取土地闲置费。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我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部分土地长期闲置、利用效益低的问题,促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和盘活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土地资源开发的效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海南“三大优势”,自觉践行“三大愿景”,结合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和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工作,依法处置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力实现海南“三大目标”。
(二)工作原则。
——全面排查,逐宗清理。采取拉网式排查,逐宗建档,逐宗上图,全面清理掌握我省建省以来已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区分不同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处置政策,逐宗查明原因,逐宗制定处置方案,无论涉及到什么单位和企业,一律要清查到底,坚决依法处置。
——积极挖潜,盘活利用。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与“多规合一”生态保护红线矛盾、与省政府“两个暂停”政策要求有冲突等情形以外,着力破解土地低效利用难题,不断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按照房地产去库存、僵尸企业退出等政策要求,以用地结构倒逼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总体目标。
利用约1年的时间(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全面查清建省以来我省已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底数;对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依法依规彻底处置到位;对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盘活增效,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完善全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批、供、用、管、查”信息系统,建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监管长效机制,为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清理处置范围
此次清理处置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省以来各级政府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应并已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已开发、闲置以及低效利用三类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部队用地清理工作另行规定。
(一)已开发建设用地。
已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已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投入或者开发,尚未超过约定竣工期限且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二)闲置建设用地。
闲置建设用地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闲置土地管理规定,应当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
1.各市县已清理出来但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以及已处置但未按照处置要求执行到位而仍然闲置的土地。
2.在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中发现的新增闲置土地。
(三)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是指已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期限,但尚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非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三、处置措施
(一)已开发建设用地处置。
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和土地开发;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未按照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开发使用的,限期开发使用,逾期可收回未开发使用的土地。
(二)闲置建设用地处置。
1.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严格依法分别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2.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依法分别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对确定为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的,应当由造成闲置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并明确造成政府原因的具体责任人、责任领导。影响土地动工开发的政府原因消除后,土地仍然闲置的,应当认定为企业原因。
(三)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处置。
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措施:
1.责成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使用;对超过限定时间未完成开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2.引导建设项目转型升级、调整用途用于发展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3.对有条件收回土地的,可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除本方案规定的处置措施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处置工作的统筹部署以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包括全省清理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6个督查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督查区域内相关市县政府开展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督查组组长分别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1名副厅级领导担任,各组成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6名人员到6个督查组参加督查。
各市县政府参照省政府成立相应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清理处置工作。
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6个督查组的组成另行下文确定。
(二)清理处置工作步骤 。
本次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摸清情况,启动处置。(2016年10月-2017年3月)
省政府对全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县利用半年时间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建省以来我省已核发土地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等情况,填写表格、建立完善地籍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市县政府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成熟1宗,依法处置1宗;对已开发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市县政府也要按照处置政策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各市县处置措施和情况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
2.第二阶段:全面处置,盘活利用。(2017年4月-2017年10月)
根据第一阶段清理处置情况和处置方案要求,落实处置政策措施,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到位、推动已开发建设用地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积极做好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妥善处理纠纷,推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督查组根据市县清理处置进展情况,及时部署安排对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期间,2017年1月、4月、7月和10月应各开展一次集中督查行动。督查组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整改意见和要求,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各督查组应于每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第三阶段:完善政策,健全机制。(2017年12月底前)
结合清理处置情况,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信息系统,实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批、供、用、管、查”全过程上图入网,为建设用地动态巡查监管、大数据利用、信息查询服务提供有效的支撑。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制定有关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出让操作程序、土地开发效益评估利用标准、闲置土地认定条件、有偿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及监督管理措施等标准、规范、制度。配套的标准、规范、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征求各市县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政府是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国土、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审计、监察等单位的联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曝光。
(二)规范处置,加强监督。 各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清理处置,依法履行调查、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规范处置措施和程序要求。各督查组要直面矛盾、迎难而上,坚持原则、严肃负责,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提出查处整改要求,一抓到底。
(三)严格纪律,强化问责。 对在清理处置工作中,不担事、不做事、敷衍了事的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对故意漏报、虚报、瞒报情况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界定确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督查组对督查结果及相关数据负有终身责任。
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有关要求,督查工作开支由督查人员按规定到所在单位报账,各督查组车辆由督查组组长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四)严格考核,奖惩结合。 将本次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各市县年度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将处置工作与市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挂钩,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不力的,减少或停止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效果突出的,可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要及时跟踪清理处置工作,做好宣传报道,提高用地单位和公众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重大意义的认识,营造依法、依规、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良好态势和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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