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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东营市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全文)

来源:东营市国土局2017-06-14 08:50:15

东营市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山东省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17〕55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以处理闲置土地、城镇空闲土地为重点内容,目标任务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包括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查中未处置到位的3宗、146.70亩闲置土地(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嫌闲置土地信息中,经省国土资源厅提取,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初步核实的71宗、4502.94亩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到2017年年底,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处置完成上述闲置土地总量的80%以上;2018年6月30日前,除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外,要全部处置到位。

(二)城镇空闲土地处置任务。本次专项行动盘活利用的城镇空闲土地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一直未实施供应(以下简称“已批”)的土地;已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供应(以下简称“已供”)、“已批”和“已供”之外(以下简称“存量”),现状尚未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不到位的建设用地。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济〔2017〕1号),全市范围内共有5.29万亩城镇空闲土地,分为已批空闲、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三类。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每年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应不低于总量的15%(具体处置任务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空闲土地核查上报系统中的整改销号任务台账)。

二、组织实施

本次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因势利导,多方参与;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务求实效。

(一)部署启动。2017年4月31日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将纳入专项行动处置范围的闲置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清单层层下达,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上图入库,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逐宗梳理、分类认定本辖区内的闲置低效用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盘活利用目标任务、时序安排和责任分工,于2017年4月28日前将实施方案和联系人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分类处置。

1.闲置土地处置措施。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全面履行调查认定、制定方案、社会公示、处置利用、预防监管等职责。针对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1)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要逐宗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部门,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式,尽快消除障碍,创造满足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短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可以采用安排临时使用、收回、置换等方式加以处置。

(2)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不按约定动工建设的,要及时采取约谈、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要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黑名单”制度。在问题整改到位前,对违规违约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予以必要限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限制其项目立项、融资等经济活动。

(3)对其他原因造成闲置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开工建设。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要主动与法院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开工建设的,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沟通协调,化解矛盾,促进开工建设。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长期公开。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的,应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2.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措施。

(1)已批空闲:对批而未征土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补偿安置方案,创造“净地”供应条件;对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对因规划等原因暂时无法供地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规划建设条件;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储备土地要纳入供地计划,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土地供应进度。

(2)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对已供空闲土地中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作为近期工作重点,采用闲置土地处置措施加快处置到位。对其他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因地施策、分类施治,制定激励政策,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广泛招商、牵线搭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共同开发,可采取限期开发、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协议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加快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三)核查销号。实行分级核查销号制度。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实施方案,逐宗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处置完毕的进行实地核查,组织上报销号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要对上报的相关材料逐宗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或抽查。销号申报材料随时通过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空闲土地自查上报系统上传。

 

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核查销号标准如下:

1.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以开工、置换、收回其中之一为核查销号标准。以开工方式处置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动工开发现场照片。以置换方式处置的,提供置换协议和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以收回方式处置的,提供政府批准收回土地的文件,其中协议有偿收回的,还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有偿收回协议。

2.城镇空闲土地。实行盘活利用和整改销号2类标准。

(1)盘活利用标准:已批空闲土地,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租赁协议(合同),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为标准。已供空闲和存量空闲土地,以开工、置换、收回方式处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标准;以调整用途、兼并重组、合作开发、依法转让等其他方式处置的,要提供相关协议或批准文件。

(2)整改销号标准:一是已动工建设、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要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基桩的项目,打入所有基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二是收回土地,对符合收回条件的,政府依法启动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下发收回文件。达到上述整改标准的,提供现场照片或土地收回文件等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进行销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调度、检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奖惩措施。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联动,妥善解决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调度督导。

1.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加强工作调度,实时跟踪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进展情况,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现场督导,及时发现解决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

2.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调度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工作进度,及时掌握处置整改情况,按季度通报。

3.建立重点督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要将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列为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对闲置土地和城镇空闲土地数量大或者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闲置时间长、影响较大、处置不力的重点地块进行挂牌督办。

(三)落实奖惩措施。对不能按期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地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对组织领导不得力、处置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市属开发区进行约谈。

对不能完成城镇空闲土地盘活利用年度任务的县区、市属开发区,按未完成任务面积数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年度盘活利用城镇空闲土地30%以上或3年内完成任务80%以上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在计划指标分配、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等评先评优过程中优先考虑。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和引导,积极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有效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推广。同时,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深入研究分析闲置低效用地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从制度上查找薄弱环节,加强共同责任机制、批后监管制度、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加快消化存量的同时,控制增量产生,着力构建有效防范和盘活闲置低效用地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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