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9-12 09:27:42
关于巩留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
公 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有关规定,经巩留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9月26日起,我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巩留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巩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局)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为保证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巩留县城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即2016年9月26日起,巩留县城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其他乡(镇)场待试点成熟后陆续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体时间以政府公告为准)。此外,根据国家政策及与各部门协商决定: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待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登记,草原登记待我县二轮承包划定结束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林权、水产因数据暂未移交,待原登记部门按不动产规范整理并移交后,再纳入不动产登记。
三、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对数据和流程进行切换、整合,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 9月26日在全县范围内停办房屋、土地、林地、草原、水域等原有登记业务。
四、2016年9月26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2016年9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六、巩留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地点为巩留县行政服务中心东大厅(巩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城镇新华路与东一路交汇处西侧(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999-5622904
巩留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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