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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2016-08-30 13:48:50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安排部署,衡水市人民政府决定自8月22日起在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省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冀编办〔2014〕13号文件、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的实施方案》(衡国土资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成立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下设衡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建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五年过渡期后)等职责划入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具体业务由衡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本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包括:市区、桃城区、滨湖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上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衡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

四、注意事项 1、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启新停旧”原则,自8月22日起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开始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原来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3、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需要公告的相关事宜,应当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指定场所进行公告。

五、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衡水市人民西路498号(原市房管局院内三楼) 联系电话0318-2990535

特此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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