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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来源: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6-09-06 10:24:25

闽国土资综〔2015〕31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完成福建省政府确定的2015年各县(市、区)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任务,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

各市、县(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要求,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房管)、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组织调查工作,会同住建(房管)部门共同做好资料收集、人员培训、招投标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前期工作。国土资源、住建(房管)、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国土、住建(房管)部门按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地籍、房屋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业务及政策指导,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提供现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配合国土、住建(房管)部门做好地籍测量、房产测绘的技术指导和成果质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做好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村委会要协助组织做好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指界工作,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中的作用。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地籍调查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统一航测工作,并做好航测成果汇交等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为县(市、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大比例尺基础工作底图,并做好共享应用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以现状调查为主,调查范围应覆盖调查区域内每宗土地和房屋。各地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根据现有成果资料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并按照相同精度要求进行宗地界址点和房脚点测量。

对于已申请登记或经调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要求,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产测量报告等调查成果,作为土地和房屋登记的基础资料。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调查宗地(房屋)位置、用途、面积、实际使用人及未登记原因等基本状况。调查数据及资料按宗地填写调查表,并录入调查数据库。

各地应结合地籍信息化建设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建立房地一体的调查数据库,用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登记发证必须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调查成果与登记信息的关联。原未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登记纸质档案,必须通过扫描等方式进行属性数据入库。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建(房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调查区域具体情况及调查内容,合理测算所需经费,按照闽政办〔2014〕1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年度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尽快进场作业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建(房管)部门组织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招投标工作,尽快确定作业单位并进场作业。为加快推进工作,可由设区市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若干作业单位,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与作业单位签订合同

五、强化检查督促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和住建(房管)部门要强化对所辖县(市、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的检查督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建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工作的指导督促,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督促整改。列入约谈的县(市、区),将取消今后参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从10月份开始,每月汇总填写所辖县(市、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进度报表,由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并将电子版发送至fjbdcdj@163.com。

联系人:省国土资源厅姜志法电话:0591-8766570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彤电话:0591-87614044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谭贵斌电话:0591-87551205

陈飞电话:0591-87502655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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