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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08-26 14:4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2015〕19号、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还建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工作调出本市的;

九、退休的;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须保留1000元余额,装修提取额度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控制。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基本资料:个人身份证、储蓄卡或者存折账号;提取夫妻双方的,一并提供结婚证;属代际互助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或老户口簿)。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职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而委托他人的,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资金汇入所属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二种提取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异地)

1、购房地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2、提取时效:职工发生购房行为五年内(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3、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度:以不超过首付款后的房屋总价为限,账户留存1000元。职工在购房后五年内可以进行二次支取,累计不超过应付首付款后的购房款;

5、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2)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职工发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五年内(以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时间为准);

2、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累计不超过房屋造价预算金额的70%;

4、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土、城建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准建证明;

(2)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并确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1、提取时效: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装修提取不限时效;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装修前先申报、装修中勘查、装修后审批的程序办理;

2、提取范围:可实行代际互助,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概算,共计不超过装修合同总金额;

4、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

(1)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或房产证;

(2)装修合同和购买装修主材的相关票据;

(3)现场勘查的相关照片。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正常还款一年后,每年可办理提取还贷一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当职工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大于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以一次性支取结清贷款。

3、需提供资料: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直接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次年提取时,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单。

五、支付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物业管理费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3000元);

3、需提供资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租房协议;

(2)物业费收据。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按照黄冈当前租房标准,暂定每年不超过2万元);

3、需提供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职工租房合同或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八、工作调出本市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工作调令。

九、职工退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职工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十、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且治疗自费超过2万元的,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合计支取金额不超过医保报销后的差额部分;

3、提取资料还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医保部门报销住院费用结算单。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证》。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3、需提供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文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到“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职工向“中心”和办事处服务大厅前台受理人员提交相关资料,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页(http://www.hggjj.cn)可下载);

2、资料审核:大厅受理人员审核提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留存所需资料复印件,并将提取要件录入系统;

3、提取复核:提取复核人员对提取资料、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职工凭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办理提取手续;

4、打印凭证:提取业务经办人员打印提取或销户凭证,职工本人对凭证上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5、划款:“中心”和办事处将所取款额通过转账或网银支付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卡或者存折,职工死亡的可以转入代办人的银行储蓄卡或者存折;

6、档案整理:提取业务科室和业务人员将有关凭证、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二项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来即办;其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勘察核实、集中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违反提取操作规范的工作人员由“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骗取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职工所在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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