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政务网2017-11-14 10:34:48
2017年6月2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依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职工出现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三、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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