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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2017-05-08 17:12:31

关于调整《长春省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省直公字〔2017〕11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防控资金风险,结合中心实际,现就调整《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离职及退休支取)。

三、已经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再次发生贷款或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不同年度内,且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四、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时在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还款且未进行过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仅提取当年还贷本息额度。

五、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还款十二个月内与当年还款额合并提取,一年只限提取一次。

六、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二)在长春市城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七、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拆迁回迁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需提供购买、拆迁回迁自住房地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

八、职工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时,要求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6000元以下。

上述调整自2017年5月8日开始施行。

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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