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人民办公厅2016-08-24 11:51:2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江西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成果
(一)强化国有林场公益属性。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进一步强化其公益属性。已界定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仍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保持国有林场经营权属稳定。保持国有林场山林(含国乡村联营、租赁,下同)经营权属稳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严禁违法违规侵占、蚕食国有林场经营的山林。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林场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提前收回。国有林场的联营、租赁山林,在合同期内,应保持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权不变,国有林场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收益分成;联营、租赁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处置林木资源,对合同没有作出具体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完善国有林场社会保障体系。我省国有林场及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按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对符合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条件的国有林场及其职工,继续按照赣人社字〔2010〕29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落实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大救助力度;将国有林场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范围,加大再就业培训和政策扶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强化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使用监管。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规范单位人事管理。各事业性质林场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建立国有林场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编制数的20%;取消工勤岗位中的后勤服务岗位,暂时需保留的,不得超过编制数的5%。
(五)完善国有林场岗位绩效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健全符合林场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要不断完善优化林场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创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制
(六)建立国有林场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和《国有林场备案办法》规定,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活动,应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备案管理。办理备案的国有林场向所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建立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将事业性质国有林场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国有林场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未纳入当年预算的支出,当年不得列支。
(八)建立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用工制度。国有林场森林管护、造林抚育、木竹采伐、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生产性活动以及其他适宜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和扶持国有林场分流职工成立营造林公司、护林队、专业合作社、技术服务站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国有林场社会化服务项目。国有林场森林抚育等林业生产性活动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九)健全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制度。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省国有林场资源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负总责。以国有森林资源增长为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监测考核制度,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台账,依法办理资源资产登记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国有林场每5年编制一期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整合森林资源监管力量,健全森林资源监管机构,加强森林资源监管队伍建设。
(十)探索森林资源和林场发展新机制。在保持国有林场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森林资源和林场发展新方式、新机制。鼓励林场职工、社会资本以股份合作经营方式,参与发展香料香精、森林药材、花卉苗木、森林食品等种养业和森林旅游等产业,发展混合经济。鼓励林场发展碳汇林业,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政策支持体系
(十一)加大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等项目,构建财政支持国有林场发展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国有林场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和省保障性苗圃。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将贫困国有林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加大对国有贫困林场扶持力度。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二)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加大对林场林区道路、供水供电、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和资源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合理划分林区道路属性,将国有林场分场(工区)与居民点共用的林区公路,纳入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实施。理顺国有林场电力管理体制,将国有林场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当地电网企业统筹管理,并纳入当地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有林场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审批和供应手续。
(十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努力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照国家出台的国有林场债务处置政策予以化解。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不符合呆账核销的,由当地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商处置。加大国有林场森林保险扶持力度,最大程度降低资源风险。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贴息政策,支持和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森林旅游发展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十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林业厅制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协作,定向培养基层急需的林业技术人员,加大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培训力度。建立激励机制,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解决人才缺乏和断层问题。充分利用财政林业科技示范资金项目等平台,把国有林场打造成林业新品种引进、良种良法应用、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示范样板基地,提高科技兴林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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