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项城市政府2018-03-12 09:42:40
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项政〔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深入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项城市行政区划内区域。凡自愿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二章 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实际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具体包括以下:1.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或二手房;2.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3.受赠、继承的产权房;4.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此类住房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5.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
第五条 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指: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3.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
第六条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收养证等证件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书。
第三章 城镇地区落户政策
第七条 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项城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城乡属性属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暂未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凭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4.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
5.申请人居住证(仅租赁房屋人员提供);
6.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 合法稳定职业人员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1.被我市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在我市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证明(包括单位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本人的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4.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
5.居住住所(含租赁)证明(参见第七条,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6.申请人居住证(仅租赁房屋人员提供);
7.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落户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在我市(城乡属性属城镇)落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集体户口上。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资质凭证;
4.居住住所(含租赁)证明(参见第七条,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项城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城乡属性属城镇)落户,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第十条 具有项城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城乡属性属城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亲属投靠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我市急需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4.政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居住住所(含租赁)证明(参见第七条,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6.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住证;
4.劳务合同;
5.居住住所(含租赁)证明(参见第七条,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6.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 农村地区落户政策
第十三条 对实际居住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持宅基证)和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持乡镇颁发的土地确权登记证),以农林牧渔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基础转向农村,在城镇无住房、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经村委会同意接收后,可办理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宅基证;
4.土地确权登记证;
5.村委会同意接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 大学生原籍户口所在地为农村地区,毕业后要求回原籍的,允许在农村地区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
5.原籍地父母的户口簿;
6.村委会同意接收意见书。
第十五条 原籍地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原籍地父母、兄弟(姐妹)同意挂靠的,离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农村地区。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司法部门调解书;
4.宅基证;
5.父母、兄弟(姐妹)同意挂靠的说明;
6.村委会同意接收意见书。
第五章 集体户口设立
第十六条 对符合迁移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对工作人员10 人(含10 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 人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以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综合设立。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综合集体户,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中:村(社区)、乡(镇)、街道或派出所综合集体户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日常管理。
1.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
(2)企业单位需出具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登记证明;
(3)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
(4)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2.申请设立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申请;
(2)相应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证明;
(3)录取新生花名册(含自主招生);
(4)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3.申请设立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应向项城市公安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
(2)市人事部门设立人才交流中心的批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及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第六章 办理流程、时限及要求
第十七条 周口市内户口迁入到项城市,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由户籍民警审核后,当场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市外、省外迁入的,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经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一级审核后,上报项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网上审核,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转,群众可在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或者打印准迁证;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齐全的,按无准迁证迁入当场办理。
第十八条 拟设立集体户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设立集体户审批表》,注明居委会及街路巷名称,社区民警核实后,报所长审批,由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集体户,申报材料由派出所存档。
第十九条 项城市公安局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拖延时限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市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项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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