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8-16 15:42:34
五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及
农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规范农民住房建设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五河县农民住房建设及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办发〔2013〕26号)文件精神,报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规划管控力度
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农民住房建设应当在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县土地整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住建(城乡规划)局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的尽快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对已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区域,及“美丽乡镇”、“三线三边”环境整治重点管控区域的农民住房建设,要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及环境整治规划的规范要求,在建筑风格、外观立面、房屋色彩、层数、标高、朝向、结构等方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尚未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照村庄布点规划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农民住房建设进行审核把关,并切实加强指导,力求做到统一规范、整齐美观。
二、进一步明确区域管控边界
全县共划分为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三类管理区域。
1、禁止建设区(A类区域),是指现行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近期建设区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已确定改造或重点建设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区,及已确定改造或重点建设区域,由县住建(城乡规划)局依照县政府要求进行划定;乡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区,及已确定改造或重点建设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定,并报县国土局、住建(城乡规划)局备案。该区域内,一律不予审批宅基地申请,严禁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等行为。
2、控制建设区(B类区域),是指现行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非近期建设区,G104、S306、S304等主要交通道路沿线和土地整治规划已列为复垦区的村庄。该区域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确为危房的,可申请审批翻建农民住房。宅基地使用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使用范围且镇区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住房建设面积,三人居及以下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四人居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五人居及以上每户不得超过225平方米。
3、允许建设区(C类区域),是指禁止建设区与控制建设区以外的村庄建设规划区域。该区域内,对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农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宅基地使用面积农村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以建筑层数管控住房建设面积,每户建设层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确定,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依据村庄布点规划确定。
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吸引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进城入镇购买商品住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禁止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与农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农民到允许建设区集中建设农民新居,落实“一户一宅”。
三、进一步完善审核批准程序
农村居民使用或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均应按“两核两审一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1、申请:农村居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与建房申请。
2、初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初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分配方案应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用地来源、建房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
3、复核: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相关材料,向乡镇国土所申请实地复核。通过复核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绘制建房定位图,填写《五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4、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初审,并视情况作出决定。通过初审的,由乡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县国土局。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基本要求,户与宅的认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并收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居会议纪录等相关资料留存。
5、复审:县国土局安排测绘机构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其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土地权属、地类情况;并根据勘测调查情况,联合县住建(城乡规划)局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各复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汇总后报县政府;未通过复审的,予以退回。
6、批准:县政府根据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县国土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获批的《五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申报表》交付乡镇人民政府。
7、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将获批的《五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申报表》交付申请人,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根据批准范围进行现场放线。未经现场放线的农民住房不得动工建设。
8、验收:申请人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进行验收。主要对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情况、原有房屋拆除及原宅基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核查。通过验收的,填写《五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情况竣工验收表》和《五河县农村宅基地复垦及农民住房拆迁验收表》,定期报县国土局,不符合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登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登记申请,按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原宅基地已办理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应在其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再予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坚决杜绝“一户多宅”。
获批的《五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申报表》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期限仍未动工建设农民住房的,自动失效。
四、实行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定期申报制度
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来落实村庄建设用地复垦义务,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落实的,经村居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本行政村、本乡镇范围内统筹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制年度村庄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并按方案落实复垦工作。每年12月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下一年度本乡镇农民住房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申报表与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村庄用地复垦地块报县国土局复审、验收。由县国土局汇总并报经县土委会研究同意后,于当年第一季度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当年度本县农民住房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国土厅备案后,依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
五、实行新老宅基地点对点复垦核销制度
原住宅不适宜居住,确需新占宅基地的,申请人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五河县农村宅基地复垦及农民住房拆除协议书》,明确原有房屋拆除和原宅基地复垦的时限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申请人不按协议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并复垦原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对已拆除原有房屋并复垦原宅基地的,要及时报县国土局对原宅基地进行核销。乡镇人民政府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督促落实职责,导致申请人未按协议拆除原有房屋、复垦原宅基地的,将暂停该乡镇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农民住房建设审批工作。
六、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建设行为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民住房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国土局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农民住房。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设农民住房的,以集中建设农民住房为名,实施“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将移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河县国土资源局
五河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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