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7-11-14 14:27:47
常德市澧县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需遵循什么政策呢?2013年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对宅基地建房作出了详细规定。通知全文如下:
澧政办发〔2013〕29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过程监管,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主体
县城区61平方公里及各乡镇集镇范围内建房,由县规划局负责审批;各乡镇其他区域内建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
二、严把建房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用地:
1.未满18周岁的;
2.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3.一户有1处以上宅基地的;
4.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宅基地,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三、加强规划管理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等沿线建房要严格遵守相应建筑控制区规定的距离标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带原则上不得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要加快推进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并使用农村建房标准图集。
四、严控建房标准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且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标准,按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进行。
五、明确报批程序
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建房的报批程序:
(一)自主申请。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初审后进行公示。
(二)统一申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持申请人户口原件及相关资料,统一向乡镇政府申报。
(三)联合踏勘。乡镇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环保站、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和公路、水利、电力等部门联合踏勘,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结果在申请地进行公示。
(四)审核发证。对符合规划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向县规划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签章核发;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工建设。申请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动工建设,建房标准不得超过许可范围。
(六)复核验收。复核验收后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强化过程监管
(一)实行公示挂牌施工。申请人建房获得批准后,乡镇政府会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对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地点进行公示,并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四到场”制度。乡镇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环保站、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工作人员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定位到场、开工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乡镇政府和国土、规划部门应当设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对属其他部门监管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完善联防巡查机制。一是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体的巡查机制。由乡镇政府整合规划、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力量,建立分片巡查、定村包干、严格考核的农村居民建房联合巡查机制。二是建立以部门为主体的监管机制。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建立以加强批后监管和重点村、重点区域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居民建房监管巡查制度,整合巡查力量,创新巡查举措,建立巡查记录档案,强化巡查考核。三是建立巡查通报和案件移交机制。对巡查发现的情况,乡镇政府和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同时,要建立案件移交机制,对属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并说明理由。
(五)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和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增强规划执法和土地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不按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七、严格责任追究
(一)乡镇政府对未按程序、标准、规划等要求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村(居)委会要做到守土有责,切实加强辖区居民建房管理。凡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政府、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2.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
3.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乡镇政府和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农村居民建房巡查工作制度和内部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
(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并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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