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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淳安县关于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淳安县关于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2016-08-05 17:32:51

关于公开征求《淳安县农业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完善规模种粮补贴实施办法,淳安县农业局和淳安县财政局正在起草制定《关于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实施办法》。现将《淳安县农业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8月12日前反馈至淳安县农业局行政审批科(法制科),联系电话:65020530;通信地址: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7号淳安县农业局行政审批科(法制科)。

《淳安县农业局 淳安县财政局关于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241号)、《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杭农作〔2016〕71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6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5〕67号)及《关于印发〈淳安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财农〔2011〕91号、淳农〔2011〕4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规模种粮主体继续实行直接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种植一季水稻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简称规模种粮主体)。按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35元的直接补贴。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规模种粮主体,在享受每亩235元直接补贴的基础上,每亩再给予200元的市县两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规模种粮统筹补助。

对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秧、插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累计总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开展粮食生产高产高效示范方建设,对水稻高产示范面积100亩以上、最高攻关田(1亩以上)亩产量750公斤以上且平均产量600公斤以上的示范方,按验收攻关田产量名次取前5名,设三个等级,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组织实施的规模种粮主体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1.5万元。

列入补贴对象的规模种粮主体,申报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统防统治单项),每亩直接补贴40元的补贴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资金来源

省市因素法分配和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补贴办法

1、规模种粮补贴实行业主申报制和自我承诺制。以行政村为单位,规模种粮主体在水稻移栽后,如实填报水稻种植面积清册和规模种粮补贴申报表,向所在村委会上报实际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出具所上报补贴面积的真实性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及上(当)年付田租清单备案。各村委会认真核实规模种粮补贴面积,在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以上,并附举报电话,如有异议,重新核对调整,再予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报所属乡镇统一汇总。村级必须保存相关申报表、承诺书及公示件等,以便检查。

2、各乡镇督促村级做好申报、公示和建档等工作,对各村上报的规模种粮主体申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在当地乡镇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公示内容包括每个规模种粮主体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和拟补贴金额等),签署核实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并填写规模种粮补贴申报汇总表,经经办人签字和乡镇政府盖章后于9月30日之前上报县农业局。

3、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补贴面积汇总、统计;会同县财政局对规模种粮补贴面积及拟补贴资金在公共媒体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4、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秧、插秧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申报补助奖励资金,参照规模种粮补贴办法及程序执行。

四、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规模种粮主体建档,确定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乡镇、村负责粮食政策落实,组织申报、建档和公示等工作,加大对补贴面积等检查力度,负责补贴面积的审查、核实。各乡镇要对本区域上报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冒领直补资金。

2、落实申报主体责任。申报的规模种粮主体对上报补贴面积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严禁联户申报,弄虚作假,截留、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一经发现,将查扣当年补贴资金,同时取消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3、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村、乡镇、县三级公开公示制度,所有享受规模种粮补贴的规模种粮主体承包及流转面积,水稻种植面积,补助标准和拟补贴资金必须在各村醒目位置张榜公示一周以上,并附举报电话。乡镇审核后,在当地乡镇再组织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并附举报电话。县农业局汇总、统计后,会同县财政局将规模种粮主体拟补贴资金在公共媒体平台进行公告公示。

4、扩大宣传服务。各乡镇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积极通过农民信箱、发放政策明白纸等途径,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将资金发放等情况通知到补贴对象。要加强与规模种粮主体的联系,帮助解决其生产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努力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附件:
  1.2016年度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申报表
  2.2016年度规模种粮补贴申报乡镇汇总表
  3.2016规模种粮补贴申报主体承诺书

转自:http://www.qdh.gov.cn/wlwz/sug/sugInfo.htm?sIds=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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