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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来源: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09-30 11:22:50

崇左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为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参保办法,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草拟了《崇左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崇左市友谊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3室养老、失业科(邮政编码:532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7965012bx@163.com

联系人:黄胤戈,联系电话:0771-7965012

附件:崇左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9日

附:

崇左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我市城镇化发展需要,做好新时期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为主线,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供、应保尽保,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二、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征地面积和具体人数的确定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

(二)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地方政府对其给予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2.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

4.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办法所称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

三、补贴办法和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征收和计发。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四、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各级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一)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余额不另行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尚未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二)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三)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征地后可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征地所在县(市、区)外的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征地农民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六)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七)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八)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补贴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一)征地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二)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子账户,专门用于所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三)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地面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请征地机构、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关于市政府及江州区用地项目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筹集问题,按照谁用地谁补贴的原则,属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和中泰崇左产业园(市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养老保险补贴,属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外的项目由江州区政府负责筹集养老保险补贴(参保人员按户籍所在地参保原则,崇左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和中泰崇左产业园(市工业园区)农民户籍均在江州区,属市政府负责筹集养老保险补贴部分由市政府划入江州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子账户)。

(四)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养老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一)提出补贴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确认,经县级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二)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核。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人均征地面积等进行资金测算,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征地预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进行初步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基本情况、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金额等。

(三)向市人社部门报送实施方案。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必要材料。

(四)转送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批文、批次和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被征地村居名称、实际征地面积、人均征地面积等)。

(五)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征地机构、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征地批复文件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人均征地面积,确定征地批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实施。

(六)一次性划拨养老保险补贴到指定帐户。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和收储土地的地方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最终审核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七)开展参保登记及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登记等工作,将参保名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并申请拨付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七、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至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时,符合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规定的保障条件,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对已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对未享受政府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仍按桂政办发〔2008〕18号规定执行,即:

1.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被征地农民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未就业并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2016年1月1日前已按照《崇左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崇政办发〔2015〕29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照崇政办发〔2015〕29号享受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崇政办发〔2015〕29号文件。

八、实施时间要求

(一)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前的征地项目,各县(市、区)要重新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本办法印发后,今后征地项目,一律按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二)201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前,收到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的征地项目批次,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没有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也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后,市、县(市、区)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的征地项目批次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

九、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要深入调研,摸清情况,周密部署,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妥善处理好原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有关问题。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的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当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征用详细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协助人社部门测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及参保,提供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征地批复文件,负责督促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帐户,补贴不到帐不供地。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农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实施本实施办法。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征地时,要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向被征地农民讲清请透。

本办法与桂人社发〔2016〕46号和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同步实施。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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