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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通知(海盐县)

来源:海盐县农经局2016-08-02 14:43:00

关于申报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的通知
盐农〔2016〕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24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粮食生产任务、规模经营水平等实际情况,为做好本县规模种粮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全年大小麦、水稻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统称规模种粮大户),且必须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2、补贴标准。按麦稻实际种植面积,大小麦每亩补贴100元,水稻每亩补贴100元。

二、补贴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核实。规模种粮大户据实自行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提交面积申报表(附件1)、种植土地流转协议和种植区域图,并在申报表上对真实性承诺签字。种植区域图上需画出所有种植面积的实际区域,并标注坐落地点名称及面积。每个种植区域,不论面积大小,均需分别提交图示(各级核实以此为据)。未提供土地流转协议、种植区域图的,或提供的面积申报表填写不全、种植图与申报表不符、流转协议与申报表不符,种植图不全或图示不清楚的,村委会可不予受理。如申报逾期,责任由规模种粮大户自负。村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村级登记、核实、汇总,根据核实结果,制成村补贴面积分户清册并汇总(附件2),随同申报资料,上报镇(街道)政府。村补贴面积分户清册须经经办人、村负责人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

2.审核上报。各镇(街道)组织对村上报的补贴面积分户清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复查,并在村委会相关平台进行公示七天。确认后制成镇(街道)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附件3),并将汇总表(一式两份)、分户清册(一式两份)、公示反馈表和申报资料一套上报县农业经济局。上报县级部门的镇(街道)清册及汇总表须经填报人、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并盖政府公章,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县农业经济局。大小麦补贴申报资料在4月20日前报送,水稻补贴申报资料在8月20日前报送。

3.抽查核实。县级有关部门将委托第三方对各镇(街道)补贴落实中的操作程序和补贴面积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4.资金发放。县财政部门按抽查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到种植户。

三、管理与监督

1、加强领导组织。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实施好规模种粮补贴政策。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核实等工作。

2、做好公示归档。规模种粮补贴清册务必要实行村级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标准、金额等,在村级公示栏公示一周以上,并附举报电话。各行政村(社区)必须留底保存补贴申报表及公示件照片,以便监督检查。

3、简化规范工作。推行种粮补贴主体自行申报制度,凡申请粮规模种粮补贴的规模种粮大户,直接到所在村(社区)自行进行申报登记,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镇(街道)对其申报合规性及真实性负责,县级加强监督管理。抽查核实中,如发现核实面积超过申报面积的,以申报面积为准;发现核实面积未达到申报面积90%(含90%)的,取消该主体当年度规模种粮补贴。上级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该主体三年规模种粮补贴,对已经发放的给予追回,骗取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申报主体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经相关部门查实处罚的,取消当季补贴资金。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6年3月24日

转自:http://www.haiyan.gov.cn/art/2016/4/15/art_3823_243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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