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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安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安吉县政府2017-12-22 09:50:51

关于公开征求《安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服务便民惠民,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安吉县民政局研究起草了《安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2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民政局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413919483@QQ.com

联系电话:0572—5123310

传   真:0572—5123392

联 系 人:姜卫星

2017年12月21日

文件名称:《安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文件正文

安吉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服务便民惠民,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

(一)具有安吉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安吉县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县户籍的学生、驻安部队现役军人在本县区域内死亡且在安吉县殡仪馆火化的;

(三)与在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在职务工人员在本县区域内死亡且在安吉县殡仪馆火化的。

二、惠民殡葬政策的内容

(一)免除下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 .遗体接运

遗体接运是指在安吉县域内,使用殡仪馆普通接尸车辆(含带殡仪馆移动冰棺)接运遗体1次。

2. 遗体停放

遗体停放是指遗体在殡仪馆内冷藏存放(3天以内)以及火化等待或作短时告别时使用殡仪馆停放室临时停放遗体的服务。

3 .遗体火化

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馆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含带纸棺火化)。

4. 所有丧户凭相应证(书)件可向殡仪馆免费申领一个骨灰盒(价格300元内)。

(二)对实行节地生态葬法的给予奖励。

对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将火化后的骨灰葬入由县民政局核准的经营性公墓、生态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存放处的,或采取树葬、草坪葬、不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法的给予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火化后将骨灰葬入由县民政局核准的经营性公墓、生态型公益性墓地的每例奖励800元。

2.对于火化后将骨灰放入骨灰堂的每例奖励2000元。

3.对于火化后将骨灰直接埋入树下或草坪下面而不留坟头和墓穴的给予奖励每例5000元。

3、火化后将骨灰实施抛撒等不保留骨灰的,除协助其实施外再给予奖励每例100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属本办法规定的第一类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下同)凭村(社区)、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和《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在安吉县境内发现的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提供证明。

(二)属免费对象第二、三类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须填写《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到安吉县殡仪馆办理免费手续:

1.亡者为在安吉县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县户籍的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安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驻安机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亡者为外来在职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务工单位证明。

安吉县殡仪馆对上述材料核准后,按规定给予办理免费手续。

(三)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将骨灰葬入由县民政局核准的经营性公墓、生态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存放处的,凭相关材料及相应墓地单位出具的发票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核实无误后先给予兑现奖励。

(四)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实行树葬、草坪葬或不保留骨灰的,凭相关材料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核准后由县殡葬执法大队协助其实施并给予相应奖励。

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为:

1.亡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经所在社区(村)核实批准的生态葬法奖励申请表一份;

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经费承担

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赠送骨灰盒所需的费用以及实施节地生态葬法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其费用由县殡仪馆、县殡葬执法大队及各乡镇与县财政局统一结算。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享受本政策的丧户必须按照安吉县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治丧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安吉县“移风易俗 文明治丧”活动相关要求,坚持节俭办丧,做到不出大殡、不扰民;

2.骨灰必须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放入经营性公墓;2、放入民政局核准的生态型公益性墓地及骨灰堂存放;3、在指定区域实施树葬、草坪葬或不保留骨灰;4、在立碑公益性墓地双穴墓中原来已有夫妻一方安放,现在另一方死亡后安放的;以上内容应在《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当中予以明确。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村(社区)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将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和县政府惠民殡葬政策告知丧户,确保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在出具《安吉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完整。

(三)安吉县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把审核关,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免除相关费用,对于违规予以免除或者审核不严造成的免费服务所需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报销。

(四)县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应建立督查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结算情况以及生态葬法奖励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公安、物价、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县民政局,具体实施细则由民政局与财政局联合制定,原执行的相关减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实行。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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