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07-29 16:15:06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下是关于天津市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发展态势:
一、天津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天津农村土地流转惠利于民
2015年,天津涉农区县继续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后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重点发展高效农业、精品农业,促进了本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在天津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后,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也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静海县大邱庄镇岳庄子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之后,流转土地实行规模化生产。农耕时节,大型农用机器奔驰在农田中,近3000亩地,6个人就全干了,节省了劳力,解决了以前五百亩土地常年撂荒的难题。
二、天津市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党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部署,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改革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取得新的进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一个排头兵”的重要要求和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的部署,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以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以搭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为载体,形成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和交易市场平台服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合作化、产业化,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在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农户为主体,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区域特色,在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鼓励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四是坚持让农民分享更多利益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效益为前提,鼓励向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等农业项目流转,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实惠,分享更多的利益。
三、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一)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农民把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入股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统一对外租赁经营,使农民在获得地租收益的同时又可获得薪金收入。
(二)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现代规模农场、农业庄园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实现现代农业集约经营。
(三)积极探索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形式。探索鼓励工商资本参与高效农业、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利用工商企业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建立农产品基地,开展现代农业集约经营,逐步实现统一经营。
(四)积极探索集中连片土地流转模式。积极探索以村为单位的集中连片流转,特别是整村土地全部流转用于设施农业开发建设的形式和方法,按照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产业特色化的要求,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一)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一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各有关区县要逐步建立以乡镇、村为基础的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形成可查询、可追溯、可汇总、可展示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动态管理,实现流转信息的实时、透明、公开。二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平台。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所,以简便快捷的现代化手段提供政策指导、信息互通、价格评估、现场交易等服务,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程序化。三是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根据本村土地资源情况和农民意愿,以建设现代农业项目为基础,可以建立农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村内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对不进入土地流转交易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相关程序,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并发布。对进入土地流转交易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按有关办法办理
(三)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可根据需要共同或各自组建一个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和宁河县各自组建一个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四)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
五、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高度重视。一是坚决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能确权确地的坚决落实到地块和人头,不能确权确地的可以通过确权确利的方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超越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试验要依法审批、严格管理。三是加强具体指导。区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推动、抓操作、抓落实,确保既积极又稳妥,实现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的有效结合。四是搞好调查研究。要注重研究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招法,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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