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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来源:青海农牧业信息网2016-09-02 17:38:42

近年来,青海省各级农牧部门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积极引导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加快推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有力支撑。以下是青海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青海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

为了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今年青海省在大通、湟源、互助、乐都4个县(区)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试点,着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流转。

各试点县严格按照“机构健全、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制度完善、服务到位、流转顺畅”的标准,围绕土地流转风险保障、规模经营主体准入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健全流转服务组织、完善流转服务制度、创新流转服务方式等6项重点任务,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平台建设、制度完善、宣传服务等工作,在所有乡镇设置了电子显示屏,健全完善了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推广使用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从流转形式看,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出租和转包为主。其中出租面积58.6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7.3%;转包面积27.6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7%;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面积16.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5.7%。从流转去向看,农户之间的流转面积达到55.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4.6%;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为34.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3.4%;流转入企业的面积为8.87万亩,占8.7%;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为3.4万亩,占3.3%。

2014年,截至10月底,4个试点县农户流转土地面积达到45.1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7.69%。据统计,今年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39万亩,比上年增加14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5.8%。

青海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

为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机构健全、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制度完善、服务到位、流转顺畅”的标准,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激发农业经营体制的内部活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农户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市场机构,完善工作流程,畅通流转信息,探索土地流转价格的形成市场机制,构建公正公平便利的土地流转市场。

3.坚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制度,规范流转市场行为,实施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加强土地流转的有效监管,形成高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服务体系。

4.坚持探索创新。着眼统筹城乡改革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坚持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的制度体制机制。

5.坚持实事求是。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需求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土地规范流转试点工作。

6、坚持农地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按照财政、村集体和经营业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制定试点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建立由国家、集体和经营业主三方按一定比例共同组成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明确风险保障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重点解决一些规模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无法及时支付租金而损害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2、建立规模经营主体准入机制。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负责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审查。经营主体的合法性、诚信度、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装备作为审查主要内容。将农业经营主体是否能按时履行流转协议,能否妥善处置与土地流出农户的关系,列入经营主体申报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前置条件。

3、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广使用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流转示范合同,提高合同签订率,依法完善流转合同备案、审查和履行情况监管制度,100亩以上规模流转合同由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备案。将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村务公开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二)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体系

1、健全流转服务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已组建的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全面抓好土地流转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村一级要明确一名土地流转管理员,有条件的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体系。

2、完善流转服务内容。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组织土地流转供需双方见面洽谈;指导农村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提供签证服务;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参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工作。

3、落实流转服务制度。建立流转登记储备制度,以乡村为单位,摸清流转底数,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实现流出与流入的有效对接;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做好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并对合同实行登记、立卷、归档,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健全纠纷调处机构,形成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形式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4、创新流转服务方式。搭建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县(区)、乡两级信息互通的网络平台(有条件的村也可建立信息互通的网络平台)、设立村级土地流转信息栏,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和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并定期汇总、分析、监测土地流转情况。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重点培育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主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农户间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不断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制定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和管理办法。出台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的鼓励扶持政策

2、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为目标,不断完善思路,创新服务机制,强化扶持引导,逐步形成政府为主导、村级组织为基础、市场化服务组织为骨干、信息建设为纽带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服务的有效供给保障规模化生产经营深入发展。

四、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调查摸清土地流转现状,制定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三级平台,出台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意见等。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5月至7月)。全力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问题导向边试点边总结,查找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试点工作各项制度。

第三阶段,深化阶段(2014年8月至10月)。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体系、规模经营主体准入机制等全面运行,实现试点县土地流转面积稳步增加,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壮大。

五、试点工作范围及资金安排

在大通、湟源、互助、乐都四县(区)开展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试点工作。省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每县(区)各安排50万元试点工作补助经费。各县在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将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建立权责明晰、协调一致的领导机制和工作制度,坚持依法办事,高标准完成好试点工作。

(二)制定试点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农业部和省里的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和要求,制定好本县(区)的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试点工作具体内容、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三)稳妥开展试点。各试点地区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

(四)加强业务培训。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通过举办各种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农村土地流转业务知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及时报送情况。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地区每个试点阶段书面报送一次情况,出现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调处并逐级报告。

(六)建立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一套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管理服务制度和各项扶持办法,建立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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