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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2016-08-30 17:27:34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有序规范、循序渐进。推进农村改革,特别是推进土地经营流转改革,必须权责明确,让农民看到改革实惠,相信改革能够保护承包地经营权利。以下是甘肃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政策:

一、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一)土地流转的总体规模小,但呈加速流转态势甘肃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农村产业化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总体规模小。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报告(以下简称农经报告)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7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占各年度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0.97%、1.39%、1.33%、1.69%、1.56%和1.36%,2005年最高,流转面积达到79.45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69%。但从流转速度看,总体上呈现加速流转态势,并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2002年全省流转总面积为44.53万亩;2003年、2004年增至60万亩左右,2005年、2006年增加到70万亩以上,但2007年又降至63.54万亩,与2004年基本持平。可见,总体上甘肃省土地流转规模小,但呈加速流转态势。

(二)土地租赁面积逐年增大,已逐步成为实现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的主要方式。农经报告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2007年,租赁面积占全年土地流转总量的比例分别达到10.34%、12.35%、14.74%、18.97%、22.52%、24.99%,每年约以2个百分点递增。这次专项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土地租赁面积已达27.38万亩,占全年土地流转总量的比例由2005年的0.99%,上升到了2007年的44.68%,增加13.69%。可见,总体上租赁已逐步成为甘肃省土地规模化流转的主要方式。

探索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新途径。庆阳市西峰区和宁县借鉴重庆等先进省市经验,各创办了1个农民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入股农户184户,入股土地1293亩,积极探索土地规模化经营新途径。

(三)土地转让和互换面积呈下降趋势

农经报告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7年土地转让面积占全年土地流转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1.99%、9.6%、8.79%、7.91% 、11.13%、9.77%。2002年至2005年,每年约以1个百分点在递减,2006年略有上升,2007年又降到2003年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另据农经报告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至2006年,互换面积占全年土地流转总量的比例由19.85%下降到11.94%。但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扩大,土地互换比例由2006年的11.94%上升到2007年的13.87%。可见,总体上甘肃省土地互换和转让的面积都呈下降趋势。

(四)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流转规模大,涉农企业参与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步伐加快

根据农经报告调查数据显示,甘肃省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河西地区土地流转规模相对较大,2007年酒泉市流转面积占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比例为2.59%;张掖市4.71%;

(二)土地租赁成为实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途径甘肃省土地主要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部分地方开始探索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等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式。

土地转包仍是主要流转方式,但呈逐年递减趋势。农经报告统计数据表明,2002-2007年土地转包面积占全年土地流转总量的比例分别为37.27%、30.39%、33%、27.74%、30.55%、29.95%。可见,总体上甘肃省土地流转仍然以转包方式为主,但呈现逐年递减趋势。

二、甘肃省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0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5〕16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引导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是奖励扶持土地流转工作突出的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对“1236”扶贫攻坚片区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方向:

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健全完善本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政策宣传,培训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人员和调解仲裁人员。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奖励以实物为主,主要用于配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仪器设备,改善服务手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示范创建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能力,树立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宣传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培训、宣传、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按各地土地流转情况、省上扶贫重点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培育等情况,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补助的物资设备由县区经管部门统一招标采购配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等项目实施单位,切块下达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和经营主体通过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选择确定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指导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等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分别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牧厅备案,项目执行期一年。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50日内,省农牧厅拟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按农牧厅确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计划在10日内下达资金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监督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暂停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按期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价,将自评报告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区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农牧厅。

第十四条 省农牧厅在市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考评,并将评价结果及时送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农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甘肃省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农〔201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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