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08-08 17:25:49
近年来,黑龙江省上下坚持以推进农业机械化为手段,以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农业组织化为核心,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有效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加快了现代化大农业建设步伐。以下是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态势及相关措施:
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态势
(一)农村土地流转出现多样化趋势。
坚持把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发展规模经营的首要条件和建设现代大农业的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多种实现形式。截止目前,全省农村土地已流转6507万亩,比上年增长16.2%。
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5种形式:
一是转包。就是农民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和价格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全省转包面积为4489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69%。
二是出租。就是农民将承包土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全省农村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为710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10.9%。
三是入股。就是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加入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全省农村土地入社流转面积为1121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17.2%。
四是转让。就是在二轮承包期内,农民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一起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全省农村转让土地面积为92万亩,占流转总量的14%。
五是互换。就是农民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在获得新的地块承包经营权时,原有地块承包经营权丧失。目前,农村以互换形式流转土地为95万亩,占农村土地流转总量的 15%。
(二)黑龙江土地规模经营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
今年黑龙江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发展到5971万亩,比上年增长17.1%。目前,全省土地规模经营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主要是指农户通过承包其他农民土地形成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今年全省2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到10.5万个,规模经营面积2819万亩,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47.2%,平均每个大户(农场)经营土地268亩。
二是合作经营。主要是农机合作社、种植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入股或转包等方式将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全省5890个农民合作社经营土地2914万亩,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48.8%。其中已投入使用的916个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1500万亩,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25.1%。社均经营土地164万亩。
三是集体经营。就是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村统一经营集体土地,或村及村民小组通过流转将农民土地统一连片经营。全省有24个村规模经营土地26万亩,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0.4%。
四是企业经营。主要是企业为保障优质、充足的原料供应,采取租赁等方式,将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全省268个农业企业规模经营面积120万亩,占规模经营总面积的17%;平均每个企业经营土地4477亩。
(三)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效益显现
从实践看,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一是促进了农业持续增产。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使土地、机械、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实现了优化配置,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据统计,全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通过规模经营拉动粮食增产在8%左右,农机合作社拉动粮食增产在15%左右,好的达到20%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动全省粮食增产的重要力量。
二是促进了农民持续收入。通过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促进了农村产业分工和效能提升,使土地转入和转出农民都受益。土地转入农民从降低成本和提高单产两个方面获取规模效益,特别是农机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播种和田间管理、统一收获和销售产品等,大幅度提高了土地收益,增加了社员收入。据全省61个农机规范社统计,去年平均亩收益668元,比非入社农户高200多元;去年仁发农机合作社亩收益达922元,比非入社农户高450元。同时,土地转出农民又获得另行择业收入和流转收益,去年全省农民人均劳务收入达到1991元,人均财产性收入达598元,分别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7% 和6.2%。
三是促进了农业竞争力持续提升。实行规模经营后,农业经营主体不断优化种植结构和品种结构,大力发展品牌农业,积极开拓市场,实现了优质优价。特别是通过土地流转吸引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加快企业与合作社联合,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提高了农产品市场开拓能力。全省已有531家企业与750个合作社开展联合,辐射基地1500多万亩,受益农户20多万户。目前,全省各类经营主体已建设绿色有机和特色农产品专营店、连锁店(专柜)达到2100多家,去年实现销售额680多亿元。今年全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农产品订单面积发展到3150万亩,实现了以销定产。
二、加快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做法
从全省来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工作,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列为两大平原综合配套改革重要任务。宪魁书记、陆浩省长、润儿副书记和维峰副省长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去年9月份以来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全省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会议和座谈会议,专项研究部署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工作。一些地方还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发展规模经营作为 “三农”工作重要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发展步伐。
二是鼓励多元经营主体发展。坚持发挥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的优势,尊重农民选择,农民适合搞什么类型经营主体就搞什么经营主体,农民愿意搞哪种主体就搞哪种主体。省里出台了《两大平原区创新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改革试验方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规范社创建实施方案》,促进了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成了全省农机调度指挥中心,对全省农机合作社机械设备和作业实现了远程监控,从根本上杜绝了出售农机设备的行为,提高了农机作业效率和质量。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一年来省市两级共举办农民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和驾驶员培训班22期,共培训各类人员15万人(次);省里共派出18个农机合作社专项指导组,重点对200多个农机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指导服务。
三是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省里制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全省涉农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体系建设方案》,在方正、克山、阿城、五常、宝清、东宁等县市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土地纠纷仲裁体系建设试点,全省有35个县(市)建设了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服务平台,24个县(市)建设了土地流转交易大厅,80个涉农县(市、区)建设了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集中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纠纷调解仲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贷款等服务。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省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坚持以促进农业生产力水平快速提升和力求让广大农民普遍受益为核心,做到公开公平,一视同仁,谁达到标准就支持谁,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去年省政府补贴356亿元资金,支持组建了99个农机合作社,确保大农机真正发挥作用,让农民真正受益;同时省级财政拿出5000多万元资金,对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规范社、示范社给予奖补,支持农机设备更新,全省组建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已成为带动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齐齐哈尔、绥化等市县出台了扶持土地规模经营的优惠政策,涉农项目资金重点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一些地方还设立专项资金对土地规模经营成效显著的乡村给予奖励,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及村级组织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三、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黑龙江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很快、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混淆。目前,有些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各类经营主体概念不清。特别是个别农业企业和大户故意混淆概念,借合作社名义争取国家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规范,既影响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财政、金融和保险等政策支持,又影响了规模经营的持续发展。
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健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对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需求越来越迫切。由于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特别是缺少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维修、金融保险、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严重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发展。
三是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全省还有近2/3县(市)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大厅,近一半县(市)没有建设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由于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一些拥有土地的农户流转不畅,部分有规模经营愿望的经营者又找不到地源。很多流转的土地往往分散无序,不能形成连片规模经营。四是扶持政策不配套。
目前,省里和地方出台了一些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这些政策不系统、不配套,难以形成工作推进合力。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资金需求量大,普遍缺乏抵押物,贷款难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
四、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明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和本质特征,坚持以充分解放生产力和让广大农民受益为根本原则,重点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企业。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规范社建设,广泛吸引农民带地入社,扩大经营规模。继续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本着宜大则大,宜小则小的原则,坚持在市(地)级规范种植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机合作社,尽快使其成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主导力量。
(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维权工作。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尽快在全省全面推开,把承包地快、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组织体系,加快建立县级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案件受理室、合议调解室和档案会商室。探索建立 “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为农村土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三)搭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监管平台。黑龙江省以县(市)、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公室,乡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加快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统一构建县、乡、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搭建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纠纷调处等系列化服务。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和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监管制度,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防止出现土地“非农化”行为。
(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为依托,以合作组织为基础,以专业企业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化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打造产权交易、农经信息、水利服务、畜牧服务、流通服务、农民培训、经营信用等服务平台,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全面开展农业信息、土地流转、生资供应、技术推广、农业生产、质量安全、产品销售、金融保险等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
(五)落实配套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财政对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支持。允许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机装备、育秧大棚等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授信,由合作社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质押贷款,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的问题。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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