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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来源: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7-26 14:29:03

为切实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精准扶贫的工作部署,结合金昌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化农村危房改造与“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深度融合,以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居住安全为目标,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通过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引导农民群众建设节能、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住房,切实改善农村贫困群众住房环境。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一)目标任务。全市实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270户,年底前竣工率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全市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安排并重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危房,对特困户实施兜底解决。

三、基本要求

(一)精准认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广大农村贫困群众切身利益,要严格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住房安全住房”的基本原则,切实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贫困线1.5倍的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危房改造对象必须是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已建档立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要求的贫困危房户。同时,县(区)要建立危房改造到村到户的台账,健全完善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级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三)从严控制建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户量力而行,指导农户先建40—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以便农民富裕后扩建,防止农户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加深贫困。

(四)科学制定分类补助标准。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7500元、省上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元,市、县(区)户均配套2000元。县(区)在省上下达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和总补助资金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落实县级配套补助资金,并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认真研究和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农户要加大差异化补助,兜底解决特困农户建房。同时,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区域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属C级危房必须采用修缮加固方式予以改造,拆除重建的财政不予补助;属D级危房可加固的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建、空房置换或闲房修缮加固等方式,低成本实现特困农户住房安全保障。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县(区)建设部门完成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改造对象确定和审批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21日至10月30日)。县(区)建设部门认真组织工程实施,并对组织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完善、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10月31日前必须完成乡(镇)、县(区)两级验收,将验收情况上报市建设局。11月上旬市建设局根据县(区)验收情况组织市级抽查验收。

五、工作重点

(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改造后农房必须做到“上下圈梁构造柱”的基本抗震要求。市、县(区)建设部门要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建房合同,明确承揽危房改造项目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县(区)建设部门或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整改建议。对集中统建的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承建和监理。县(区)建设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实施、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的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凡建房质量达不到抗震安全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补助资金。

(二)加大资金筹集和管理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同时,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一折统”直接补助到危改农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纳入异地扶贫搬迁或有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市、县(区)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地建筑材料,借鉴本地传统工法,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和《甘肃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指南》要求,积极开发和筛选成本低、效果好、施工容易的地方性节能技术,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修订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方案,并做好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县(区)建设部门要按照《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做好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规范危改农户档案信息。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原则上10月底前完成录入及审核工作。同时市、县(区)建设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历年农户档案,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台账,确保农户档案录入进度和数据质量。

(五)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将传统民居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政策扶持、舆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传统民居;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把推进集中居住点建设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相结合,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中,市直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使农村危房改造由“分散改造”变为“精准改造”。市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检查、进度监测、考核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市扶贫办负责贫困农户筛选工作,并向市建设局提供贫困农户名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度。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担负具体建设任务,要设立专职建设管理员。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做到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正透明,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明纪律,接受群众监督。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危房改造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改造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舆论宣传。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报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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