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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7-20 15:43:10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漳村〔2016〕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将《漳州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自2016年起,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配、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等具体措施,确保2016年我市国家危房改造任务和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顺利完成。

二、推进项目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尽快将危改任务分解到各乡镇、村,直到具体农户,督促改造项目尽快开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要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严格执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精准核实危改信息,不少报、漏报符合危改条件的对象信息。要加强农村危房的动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本地区危房改造月份进度表报送市住建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附件:漳州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漳州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成省危房改造任务。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危房改造任务,省下达我市改造任务为8000人(2000户),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将改造任务进行分解如下:芗城区10户、龙海市10户、漳浦县450户、云霄县250户、诏安县400户、东山县5户、南靖县200户、平和县640户、华安县8户、长泰县7户、台投区20户。

(二)完成国家危房改造任务。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建村[2016]4号)文件要求,今年我市国家危房改造任务,为去年提前下达我市的中央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预算2140万元所涉及的任务数(按每户补助7500元测算),共计2853户,按照各县(市、区)补助资金分配数测算,具体任务数如下:龙海市133户、漳浦县200户、云霄县667户、诏安县467户、东山县67户、南靖县320户、平和县333户、华安县333户、长泰县266户、常山开发区67户。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其他贫困农户原则上按省定扶贫开发对象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以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3497元为认定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但具体认定标准向上浮动不超过20%。

(二)补助标准。

1、省危房改造任务对象。省级财政给予每户9200元补助,改造对象只能在2016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以外,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居住在D级危房的农户中筛选安排。

2、国家危房改造任务对象。国家给予每户7500元中央补助资金,改造对象应在符合条件且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农户中筛选确定。若改造对象在2016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内的,可从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中,再给予每户1700元补助。

3、对既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又属于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按国土资源渠道每户享受省级补助10000元,其中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直补帮扶对象,中央再给予每人7000元建房补助资金。

4、对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旧村复垦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其搬迁退出的旧房,参照当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叠加补助,补助资金从当地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户中开支。

三、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龙海、漳浦等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拆除重建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审批

危房改造由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填写《福建省危房改造审批表》(附表1),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县(市、区)要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

(二)项目管理

1、抓好项目工程管理。一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引导选用省、市、县级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龙海、漳浦等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应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二是建筑风貌管理。属于传统村落中危房改造的,应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除统规统建外,不搞大面积平整场地,不搞削山填塘,不破坏原有山水肌理和道路走向,尽可能保留原有形态和风貌。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属于个人设计的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确保结构安全和风貌管控到位。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属于统规统建的,由各县(市、区)住建局组织验收;属于分散改造的,由各县(市、区)住建局配合业主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应填写《福建省XXXX年度危房改造验收表》(附表2)。四是技术指导。乡镇村建站工作人员或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县、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2.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补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3.做好信息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同时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各地要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乡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农村危房改造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1日前填写好月份进度表(附表4),将上月本地区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送市住建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住建、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配、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等落实措施,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危改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加强资金筹集

1. 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和银行信贷等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

2.充分利用政府贴息贷款政策。为落实《住建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信贷支持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191号)精神,2016-2018年,对D级危房农户的危房拆除重建贷款提供贴息补助,给予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农户每户不超过3.5万元危房拆除重建贷款9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D级危房拆除重建农户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打包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贷款。各县(市、区)可指定现有投融资平台承接危房拆除重建贷款贴息,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住建局。

3.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当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改造对象融资贷款贴息补贴,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三)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房改造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市、县(区)住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县(区)住建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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