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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及政策解读

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6-07-25 15:40:3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6〕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若干意见

为满足群众生活需要,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健康发展,保障社区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共设施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保障机制

(一)规划部门根据厦门市标准街道(十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科学编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下同)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公开出让商品房小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面积指标及回购方式,廉租房、公租房等划拨用地住房小区,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三)已建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优先利用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新增经营性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点由市场去配置,非经营性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布,公开招标。

(四)对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挪作他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政策

(一)新建小区

1.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中,对于开闭所、幼儿园、附属式“二合一”环卫设施、邮政所、邮政支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社区管理用房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供应时约定由用地单位以包干代建方式建设地块内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代建项目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保留划拨,不计地价。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的同时签订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名称、建筑面积、代建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

2.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中,对于生鲜超市中心店、生鲜便利店、连锁便利店、社区物流配送站等用地性质为经营性的按出让方式供地。在土地供应时约定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地块内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回购,该类项目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出让性质,一般按商业用途计收地价。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由回购方和用地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对回购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回购价格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已建小区

1.在已建成小区中,优先支持已批已建用房兴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企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按规定办理自有用地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手续。

2.根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政府可将部分已建小区公房调整为社区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3.支持已建小区用房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以及其他居民生活必备的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药店、物流配送末端网点等政府鼓励类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的网点建设,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三、强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监管措施

(一)严格新建小区用地监管,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必验项目,确保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约定建设。

(二)严格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使用,原则上新建小区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应由政府回购后由注资或指定的国有企业自持经营,或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回购后自持经营,不得改变用途。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

《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5年7月,我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2015年9月,第91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原则通过《厦门市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同时会议要求根据《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配套。为推进我市内贸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社区服务健康发展,改变我市部分已建小区服务配套缺乏现状,方便群众生活,我局梳理了我市已经出台的相关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政策,调查我市社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的惯例方法,并借鉴兄弟城市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意见及实施细则

二、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

以“产权不变、市场运作、公共使用、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并在符合现行用地政策下,立足试点,封闭运行。

本意见遵循以下思路,第一层面为规划总体设计,应对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进行统筹规划。第二层面为具体的用地政策制定,区别已建小区和新建小区制定差异化供地政策。第三层面在于加强用地监管,保障规划的落实。

三、主要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12]39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210号)

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60号)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规划部门制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范围内新建小区配建以及已建小区新增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共设施等社区公共服务配套的情形。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规划保证机制

一是根据规划先行原则,规划部门应制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明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和面积等指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指标应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的要求:“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二是应严格执行规划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的社区公共服务配套性质和挪作他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根据新建小区和已建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供地政策。需新供地的新建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已建小区优先利用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利用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1、新建小区

对于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已经有较为成熟的做法,主要采用“代建回购”模式建设。对于开闭所、幼儿园、附属式“二合一”环卫设施、邮政所、邮政支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社区管理用房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供应时约定由用地单位以包干代建方式建设地块内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对于生鲜超市中心店、生鲜便利店、连锁便利店、社区物流配送站等用地性质为经营性的按出让方式供地。在土地供应时约定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地块内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回购。

2、已建小区

已建小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由于早期没有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预留而较难腾出相应建设用地。二是受区域商业租金高等因素影响,企业因利润低而不愿进驻经营。因此,对于已建社区主要应挖掘现有商业、文化、体育等配套用地空间,同时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一是应优先支持已批已建用房兴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二是可根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政府可将部分已建小区公房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三是支持已建小区用房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等,以及其他居民生活必备的便利店、早餐店等政府鼓励类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的网点建设,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三)加强用地监管

加强监管是实现规划目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在用地监管方面,一是在竣工验收中应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必验项目,以确保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约定建设;二是为确实保障新建商业服务设施配套提供服务功能,原则上新建小区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应由回购方自持经营,不得改变用途。

五、工作创新

(一)强化规划先行原则。要求科学编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并严格落实,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挪作他用。

(二)有针对性地制定新建小区、已建小区差别化的政策。新建小区规划严格落实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已建小区社区服务设施规划应优先利用现有社区服务设施,新增经营性的社区服务网点由市场去配置,非经营性的社区服务网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布,公开招标。

(三)突破现行自有用地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政策。鼓励企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社区服务设施,可按规定办理自有用地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手续。

(四)创新社区服务配套用地供应方式。根据社区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政府可将部分已建社区公房调整为社区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五)强化社区服务配套用地监管。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必验项目,确保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社区服务设施相关约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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