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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题解读:关于出让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是否能做抵押?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网2016-04-21 17:32:07

设施用地是否能抵押:

【点评案例】

某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到该市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经过核准,该抵押贷款宗地面积为16884平方米,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用地类型为出让,原出让价款为1136万元且已经全额缴付,现抵押贷款金额为760万元,用地手续齐全。根据现场踏勘,该宗地是堆放大型建筑设备和建筑设施用地。

【分歧观点】

针对这一特殊用途的地块,该市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极为谨慎,经过查阅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为该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地为出让用地,已全额交纳出让金并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抵押时应当交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因此,这块土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作者观点】

我们认为,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后,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它仍为原使用人占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担保。该宗地虽然为公共设施用地,传统上,公共设施用地多采取划拨方式取得,自然不宜抵押。但该宗地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有权利用自己的资产进行融资。而且,土地使用权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企业的税收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调整对象。其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经济效益。又因该宗地现为堆放设备用地,即便要实现抵押权,也不会影响国计民生。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为其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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