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2016-09-01 09:06:48
8月31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称,从9月5日起,厦门市将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通知内容如下:
9月5日起我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经市政府研究,我市自9月5日起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厦门住房限购政策解读
一、重启住房限购的背景和目的
今年以来,全国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地价、房价上涨较快,我市也出现地价、房价较快上涨势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决定重启住房限购政策。
二、住房限购政策主要内容
对以下三种类型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①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②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③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住房限购政策有效期
自2016年9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应提供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材料
社保缴纳证明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个税缴纳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加盖市地税局受理专用章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五、“逐月连续缴纳”的认定
属社保缴纳证明的以入库日期为依据;属个税缴纳证明的以收入申报日期为依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六、购房资格审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产权登记手续。
七、近期我市已采取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是自7月15日起从严住房信贷政策。二是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今年将新增供应商品住宅面积200万平方米。三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夹心层”和“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四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住宅价格管控,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跟风涨价。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商品房项目开发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是加大项目促动工、促销售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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