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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印发《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建发〔2016〕49号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07-22 09:15:09

关于印发《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建发〔2016〕49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教育局、地税局,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为切实做好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现将《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6年5月31日

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载体,以深化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为动力,以提升品质扩大市场需求为重点,以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多措并举、因城施策,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防范市场风险,全力推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力争全区商品房去库存周期控制在12个月以内,全区商品房库存周期基本保持在正常态势。

——到2016年底:商品房销售达800万平方米以上,全区商品房库存较2015年降低10%以上,房地产去库存周期控制在15个月以内,全区房地产库存压力得到缓解。

——到2017年底:商品房销售达900万平方米以上,全区商品房库存较2016年降低10%以上,潜在房地产库存逐步化解,房地产去库存周期控制在14个月以内,全区房地产库存压力明显降低。

——到2018年底:商品房销售达1000万平方米以上,全区商品房库存较2017年降低10%以上,潜在房地产库存基本缓解,房地产去库存周期控制在12个月以内,全区房地产库存基本保持在正常状态。

三、 工作措施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土地管控力度。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合理把控商品房用地供应,对于库存总量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市县,暂缓、减少或停止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对于储量较大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引导未开发房地产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也可以由政府回购用于土地储备。

(二)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各地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积极采取组织棚改居民自主购买、政府回购库存商品住房等多种方式,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推动库存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2016年,全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去库存周期达到15个月以上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70%以上;去库存周期20个月以上的市县,棚改货币化安置达到90%以上;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100%货币化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实施100%棚改货币化安置。对棚改货币化安置率高的市、县,在资金安排上将予以倾斜支持。

从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要将库存商品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对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升级、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转型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金融机构对其按揭贷款的发放和手续办理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支持。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将在城市就业半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和住所、且经济收入稳定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并享受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同等政策待遇。要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逐步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力争做到应缴尽缴。大力推进组合式贷款。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实施组合式贷款方式,支持不同阶层居民购房需求。

(四)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加强宣传引导,支持和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进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政策上加大力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进城购房农民及其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入托等公共服务。要继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的农村权益,进城购房和落户的务工人员和农民,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权益不变。

(五)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居民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居民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居民购房贷款已经结清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决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六)大力发展二手房市场。各地要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和二手房交易市场,鼓励二手房经营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筹集房源,向社会租赁和出售;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存量商品房或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向社会出租。个人或家庭将购买2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或家庭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提高市场住房供给质量。大力推进住宅全装修。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市场提供全装修的商品住宅,进一步完善房屋建造产业链,切实提升商品住宅建造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采用模块化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适宜工业化房屋建造结构体系,提升房屋建造质量。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和实施预制装配式建造结构体系的商品住宅项目,既征既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地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规划布局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学校、医院、商场、文体、道路交通和水、电、气等基础和配套设施,不断优化房屋居住环境,满足人们高质量的居住需求。

(八)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各地要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房地产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开发经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多元化发展转变,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养老地产、旅游地产、教育地产等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鼓励房地产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电商用房等。

(九)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各地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税务部门要转变税收征收方式,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延期或缓期征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效率,促进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

(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措施,确保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从2016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各地的去库存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行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市县,将进行约谈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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